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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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3修订)发文机关: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9.27生效日期:2023.10.28文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6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6号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于2023年9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31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3月3
2、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
3、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条例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
4、大问题和跨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等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前款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为监督检查部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普及,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监督检查部门应当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和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公平竞争法治宣传,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公益宣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六条行业协会、商
5、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市场主体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事业单位名称、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以及代表其名称或者姓名的标志、图形、代号;(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店名称、应用软件名称或者图标、网页等;(四)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独特形状、店铺名称、节目栏目名称等;(五)其他足以
6、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前款所称引人误认为,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根据标识等使用的范围、持续时间、商业投入等,同时结合标识等的知名度、影响力、显著性、相似度以及商品的类似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经营者不得销售他人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混淆行为的商品,不得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前款所称财物,包括金钱、实
7、物以及代币卡(券)、含有金额的会员卡、网络虚拟财产、礼券、基金、股份、债务免除等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本条第一款所称其他手段,包括提供各种名义的旅游、留学、考察、房屋使用权、房屋装修、设备设施使用等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受益的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承诺收受或者通过他人收受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第九条经营者对其商品的品牌、性能、功能、质量、来源、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数据流量、配套设施、联名合作和加盟等关联关系、资格资质等,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伪造物流单据、诱导作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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