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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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农医法2005)25号)和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X政办秘(2014)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企业为主、项目扶持、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集中收集和动物屠宰厂(场)、规模养殖场自行处理相结合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行模式。自2014年开始,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到2016年,全县基本建成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他动物,“农户送交、镇设站点、流动收集、集中处理”与定点屠宰
2、和规模养殖场自行处理相结合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二、无害化处理模式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模养殖场自行处理模式。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现有年出栏3000头以上(含3000头)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合作社及龙头企业,必须全部建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冷库,收集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集中转送到无害化处理厂处理。养殖环节病死生猪集中处理模式。建设无害化处理厂,实行县政府直接投资建设负责运转或调动社会力量实行企业化运作模式,集中处理年出栏3000头以下的养殖场、散养户和其他环节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三、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一是因地制宜加快集中
3、处理设施建设。由县政府投资建设或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共建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下的养殖场(户)和其他环节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乡镇(开发区)或村依托垃圾集中收集点设立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并配备冷库、冰柜以及短途运输设备等,作为病死动物及其临时存放点,由专人统一收集运送到无害化处理厂。病死动物收集点的选址,应与城乡居民居住区保持合理的距离,尽可能位于居住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做好相应防护措施,特别是无害化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相关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二是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场及规模养殖场处理设施。生猪定点屠宰场及现有年出栏生猪3000头(含3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2015年底
4、必须全部建成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建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冷库。按规定对本场的病死动物及其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交无害化处理厂处理。三是新建的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同步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冷库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四是积极支持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业项目资金整合力度,优先将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纳入农业生产性、建设性项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运输车列入农机购机补贴范围。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大中型动物养殖场、动物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企业的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动物无害化处理。四、无害化处理补助(一)补助范围。
5、一是养殖环节病死猪,二是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猪产品。(二)补助标准。对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按每头8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前确认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及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执行财建(2007)608号、(2On)599号规定。对病死猪实行集中收集、处理且采取企业化运作模式的乡镇(开发区),无害化处理费用按照每头不超过40元的标准补贴
6、给实行集中收集、处理的无害化处理厂;养殖场(小区)补偿每头不超过40元标准,在生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中安排。五、无害化处理监管(一)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发现病死猪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安排官方兽医或动物检疫协检员到场(小区)进行检查,指导养殖场(小区)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官方兽医或动物协助检疫员主要职责:1.做好病死猪数量统计,并建立统计台帐。台帐应当载明:病死猪来源养殖场户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处理方式、处理猪大小类别及其头数,并由养殖场(小区)、官方兽医或动物检疫协检员等相关人员签
7、字确认。2.对年出栏3000头(含3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场(小区)的病死猪,按照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农业部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农医法(2005)25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的规定,指导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日处理台帐,台帐应当载明:病死猪的大小类别及其头数、处理方法,并由处理人员和处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对年出栏3000头以下的养殖户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猪,核实病死猪大小和头数后,填写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送交单,并由处理人员和处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3 .对病死猪的二维码耳标信息
8、进行查验、登记和销号处理。4 .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防止病死猪流出处理点。5,为参加保险的养殖户,出具无害化处理凭据。6 .每月定期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负责人应当主动配合官方兽医或动物检疫协检员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负责人主要职责:1.对病死猪进行初步诊断;7 .对病死猪数量及耳标信息进行查验,并进行销号处理。及时向辖区官方兽医或动物检疫协检员报告病死情况,对日死亡率超过存栏量20%的,应当报告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到场监督,参加保险的养殖场(小区)应当通知保险理赔员到场核查;8 .年出栏3000头(含3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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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病死 动物 及其 产品 无害化 处理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