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的双重法律属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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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个人信息的双重法f三属性数字社会(1)有关在互联网组成的赛博空间活动形式的称谓可谓林林总总,如数字社会、互联网络社会、智能社会等等,本文统一果用数字社会的称谓。已经逐步向我们走来,而它也是我们讨论个人信息的前提。因为,可识别的个人信息,如性别、相貌(肖像)、称谓(姓名)等,自人类社会之初便存在,只不过那时保存个人信息的载体是每个自然人的大脑,流传方式则是口口相传。在传统的线下社会(前数字社会),个人信息多通过具体人格权的方式获得保护,如姓名权、肖像权等,至多保护到隐私权的程度。而进入数字社会后,人们的生活方式与生活样态发生了质变,个人信息投体发生了重大变化,除大脑外,个人信息更多地存在于互联
2、网平台之上。互联网络平台上的信息可以被收集、整理、加工成数据产品被人使用,从而产生了重要的财产价值。在传统的线下社会,具体人格权所保护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肖像、隐私等),其内含的精神价值是法律关注的重点,这些权利往往被称作精神性人格权,(2)依王泽鉴先生的划分,人格法益大体可以分为人身的人格权与精神的人格权,人身人格权包括身体、健康、自由及贞操等,精神人格权包括姓名、肖像、名誉、信用、隐私及信息自主权。参见王泽鉴: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9页。除此之外的个人信息,法律通常便不再保护,更不要说其内含的财产价值了。而在数字社会中,法律不但关注可识别的个人信息中的人格性利益,而且也
3、不能忽视个人信息中天然内涵的财产利益,甚至可以说,恰是数字社会中个人信息的财产性价值才催生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必要。也正因如此,数据与信息(3)有关数据、个人信息与隐私的概念区别,现在并无定论。本文采用较为狭隘且固定的概念内涵,即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民法典第1034条);数据是通过去标识化、匿名化等技术手段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以及其他与自然人无关的信息等,隐私则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032条)。有关数据、个人信息与隐私三个概念的相互区别与联系,参见彭诚信、向秦:“信
4、息”与数据”的私法界定,载河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11期;彭诚信:数据利用的根本矛盾何以消除一基于隐私、信息与数据的法理厘清,载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2期;彭诚信、杨思益:论数据、信息与隐私的权利层次与体系建构,载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才成为数字社会(尤其是数字经济)中最为重要的资源与生产要素。无论是把数据与信息比喻成石油、土堞,还是氧气,都不为过。当下数字社会中围绕个人信息的核心争议或矛盾是,如何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商业利用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这对矛盾的外在表现是数据平台上的个人信息归属不清,而其更为深层的原因则是人们还未真正理解、掌握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4)目前,
5、我国关于个人信息权益属性总体上有三种观点:一是财产权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是有价值的商品,强调给予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二是人格权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是人格尊严和自由的体现,主张保护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三是人格兼财产权观点,该说认为个人信息既是人格要素,也是财产要素,因此个人信息权既是人格权也是财产权。参见叶名怡:论个人信息权的基本范畴,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5期,第145-146页。而要厘清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权利归属等问题,还要从弄清个人信息作为法律客体的属性入手。一、个人信息作为权利客体的双重法律属性客体是权利的外部定在,是权利设立在何种标的之上的说明。(5)参见方新军:权利客体的概念及层次,载
6、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第40页。个人信息权(6)个人信息是权利还是利益仍然存在争议,有称为个人信息权的,有称为个人信息权益的。我国民法典直接称作个人信息,从而回避了个人信息是权利抑或利益的争论。本文统一称作个人信息权。要立在个人信息之上,其权利属性与具体内容自然受个人信息法律特性的限制。换句话说,了解个人信息的权益特性,首先需要考察作为权掂客体的个人信息,其法律属性决定了个人信息权益的性质、特征与内容。(一)个人信息的自然属性个人信息首先是客观世界中的信息,须具备信息的一般特征。个人信息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作为权利客体的法律属性及其上的权利属性。1 .信息是有意义的内容。个人信息的内容
7、是识别特定的自然人,可识别性是判断某一信息是否为个人信息的重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是可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囱然人的各种信息。2 .信息具有无体性。无体性要求个人信息必须记录固定方能被控制利用。信息具有内在涵义但没有外在形态,它是经过人脑或自动化方式处理的产物,具有无体性,这也是信息区别于有体财产权客体的主要特征。无体性使个人信息作为法律上客体呈现如下特点:首先,从自然属性上看,信息不产生独占的支配性,无体性使对信息的有效管领不以直接1占有”为条件,它可以超越时间和空间界限,为不特定人重曳分析使用。其次,信息较有体物具有更强的流动性,无体性使得
8、信息可被复制,只要依附媒介,信息便可传播,便可重焚、多次、永续相传。最后,信息具有非消耗性,在流转过程中,信息可以不断结合汇集、演算分析,这一过程并不减损信息的价值,信息反而会因为被使用而产生新的信息和知识,产生新的价值增值。上述特点决定了信息具有特定的价值实现方式,信息的使用价值是依据信息内容的分析和预测,诚如学者言,从数据中获取知识或智慧的价值是数据的使用价值,并等同于分析价值,即数据被分析利用后所产生的价值。(7)参见高富平:数据流通理论:数据资源权利配置的基础,载中外法学2019年第6期,第1408页。与有体物不同,因信息具有非独占性、强流动性以及非消耗性,法律不要求对其进行支纪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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