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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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产权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压实各方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一)严格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尽责管理,协助、配合政府组织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应急处置、隐患整治等活动,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二)严格
2、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实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并保障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经费。落实市县房屋安全监管责任,充实城镇房屋专业化管理力量,依托规划建设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乡镇自然资源等机构统筹农村房屋建设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承担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对行政区划内自建房组织实施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协助做好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三)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三管三
3、必须要求和山西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职责分工,落实各自行业监管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强化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协同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的闭环管理机制。(四)严格落实排查人员工作责任。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查员、网格员、技术员,或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委托的第三方排查人员,应当熟悉排查政策要求,熟练使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严格按照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开展排查,准确录入房屋信息,对排查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安全风险,同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协助做好管控工作。二、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五)明确安全排查内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法改扩建、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情况:擅自改变使用用途,重点是将自建房改为酒店、饭店、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情况。(六)组织定期开展自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产权人(使用人)定期对房屋开展安全自查,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积极推动基层“多网合-网格化管理模式,将自建房安全纳入村(社区)基本网格单元管理,由政府指定的网格员
5、担任村(社区)自建房安全管理员。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及时将自查结果报告所在地村(社区)自建房安全管理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房屋实际情况,确定自查周期,原则上,房龄超过30年的,一月自查一次;房龄在20至30年的,一季度自查一次;房龄在10至20年的,半年自查一次;房龄10年以内的,一年自查一次。(七)加强房屋日常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房屋日常巡查机制,由规划建设办公室指定1-2名人员为乡镇(街道)自建房安全管理员,每季度对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安全巡查;村(社区)自建房安全管理员不定期开展房屋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巡查发现的房屋隐患问题,安全管理员应
6、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八)强化特殊时期排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划内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排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行政区划内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或可能会因灾导致严重风险的经营性自建房及时进行巡查检查,包括:发生爆炸、火灾、沉降、垮塌、撞击等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发生地震、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其他涉及自建房安全、需要进行排查的情形。(九)加强排查力量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房屋安全排查技术支撑保障,建立排查队伍,吸收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
7、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参与,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应当定期对排查人员开展培训,提升排查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十)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应当根据隐患情况,依法采取以下不同管控措施,包括:组织人员撤离;划定警戒区,设置标志或者张贴标识;封锁危险场所,限制或者禁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安全防控措施;征用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可能危及供水、供电、供气安全的,水、电、气供应企业可以依法中断供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十一)加强装饰装修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8、事处应当督促产权人(使用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活动。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十二)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导加强经营性自建房以及改变使用用途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依法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依法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做好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救援工作。(十三)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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