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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城区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自由裁量规范为提高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水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保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权力。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行政检查自由裁量权;行政奖励自由裁量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行政裁决自由裁量权;其他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权。一、自由裁量的指导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
2、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和目的,对行为幅度、方式、时限的选择和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的认定作出规范安排。(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行为方式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三)合理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的行使要做到合理和适度。(四)比例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的权益的保护,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五)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
3、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正当合理的信赖。二、自由裁量的基本方法(一)行政许可1 .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2 .对许可决定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决定的具体方式。3 .对许可程序或者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许可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4 .对许可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5 .对许可有数量限制的,应当公布数量和遴选规则。6,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列明情形。7 .对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列明材料清单。8 .对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二)行政处罚1 .同一违
4、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2)效力相同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效力相同的且均不属特别规定的,新法优于旧法。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2 .法律规范中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规范中规定应当先作没收处罚,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3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有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
5、度内,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4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5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配合部门查处其他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确属困难的;有聋、哑、盲等残障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节的。6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
6、段性工作重点的;政府、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7 .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后,经本单位集体讨论研究决定。8 .在告知当事人后,行政处罚进行变更的,应当经相应的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请机关负责人审批。案件重大、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和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9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
7、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办案人员应当收集相应的证据和材料。10 .依法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法定倍数罚款的,应当准确核定违法所得,并按法定倍数罚款。IL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三)行政强制1 .对查封的涉案场所或者查封、扣押的设施和其他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作出明确界定。2 .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3 .对行政强制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4 .对需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紧急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紧急情
8、况的具体情形。5 .对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四)行政检查1 .对行政检查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2 .对需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检查的紧急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3 .对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五)行政奖励1.奖励的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等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按照奖励与贡献相对应的原则进行细化并公布。2 .奖励应当评审、公示、公布。3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其他规定。(六)行政确认1 对确认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2 .对确认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只有原则性规
9、定的,应当列出申请材料清单。3 .对确认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4 .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的,应当列明特殊情况的具体情形。5 .对确认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七)行政裁决1.对裁决立案、受理、决定等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2 .对裁决标准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标准对应的具体情形。3 .对裁决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4 .对裁决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八)其他权利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时的具体基准、条件、方式等,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本规范未列入的其他行政权力,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三、自由裁量的其他规定(一)应当按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的程序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形、理由、法律依据和行政裁量结果等重大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事项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开。行政裁量权基准事项应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二)遇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原有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废止,职能发生变化或因承接、取消、下放、优化、整合行政权力事项,导致行政权力名称、依据、申请条件、职责范围、流程、责任部门、时限等发生变化时,应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和指导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