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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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修订说明(征求意见稿)一、主要内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以下称指导目录2023年版)主要沿用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总体框架以及编制规则,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及有关行政处罚权划转情况等,对相关行政执法事项及事实依据进行补充、删减和修改。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执法事项由原来的179项变更为190项,其中省级执法事项数量没有变化共13项,市(州)级执法事项由166项新增为177项;行政处罚执法事项由164项新增为173项,行政强制执法事项由15项新增为1
2、7项。二、修订情况指导目录2023年版与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相比较,对其中涉及的执法事项及实施依据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一)法律法规删除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涉及的执法事项及实施依据,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5个执法事项及实施依据,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个执法事项及实施依据,新增地下水管理条例3个执法事项及实施依据。(一)部门规章删除已废止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涉及的执法事项及实施依据,新增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1个执法事项及实施依据,新增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3个执法事项及实施依据。(三)地方性法规新增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3个执法事项及实施依据,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2个执法事项及实施依据。三、事项说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执法事项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在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本清单为二次修订,根据国家要求,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实行动态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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