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的法律理由成立之判断标准:从“逻辑层面”深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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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实中的法津!由成立之判断标准:从逻辑层面深入一、思路和界定主张“法律理由成立”,通常暗含判断标准的存在。现实中,这种标准既可能不同也可能相同。(I)SeeMarkVorObej,ATheoryofArgument.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6,pp.79-80.异同与人们主观的逻辑层面元素有关,也涉及人们主观的价值、策略、情绪层面的元素。(2)叁见廖备水:论辩系统:不一致情境中的推理,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23页。本文从逻辑层面深入展开讨论。这一层面的元素与后三者本身虽会有纠缠,(3)参见同前注(1),MarkVOrobej书,笫4748页。但仍可
2、分开辨析。在与法律相关的社会公共领域,逻揖评估相对价值、策略的评估及情绪偏向而言或许较易得到认同。因为,法律问题首先要明确“事实”(如具体案情),以及“法律”(如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而人们一般不会轻易对确雷“事实”和明确“法律”矢口否认并甘冒社会强烈指责及意志干预的风险。就此而言,由逻辑层面首先深入展开讨论,有其法学研究的比较优势。本文讨论的目的,在于廓清现实中出现的法律理由成立之判断标准在逻辑层面上的建构和内容,包括此速构和内容在实践中的转换踪迹。这种讨论,或有利于人们深入理解这一标准从逻辑角度而言为何存在异同,进而深入理解当作出相关判断,哪些逻辑层面的具体元素会发挥实际控制作用。笔者认为
3、,在这样的判断标准之逻辑层面展开剖析,从宏观上有助于法律推理主体的相互冷静认识,能为法律推理主体提供较融洽且具建设性的理性理解氛围,会使法律理由运用之实践更稳健。(一)学界现有思路学界对相关判断标准的探索颇丰富.两种思路较明显:其一、规范化思路;其二、现实化思路。两种思路均涉及逻辑层面。第一种思路对现实不甚满意。其希望形成正确客观”的判断标准(或说标准D,主张通过逻辑意义的构成元素之倡导及整合,为现实提供一类可靠的关于判断标准的实操手册。例如.有学者指出:“复原判决理由在审判实践与理论中应有的地位确立各种规范性标准,有利于发现司法裁判中是否存在各种形式谬误和实质谬误。”(4)黄泽敏:判决理由的
4、基础类型化研究,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第115页。再如,有学者认为,“规范性理论必须颈备标准,据此可以判断法律论证的理性或非理性:(5)德乌尔弗里德诺伊曼:法律论证学,张青波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2页。这些标准可以是,(1)论证的逻辑结构;(2)规则取向;(3)所引规则的合意能力;(4)产生结果的努力:(6)同上注。第二种思路对现实较宽容,通常不追求判断标准的理想状态。相反,其承认、归纳并分析判断标准实际存在的“多样”,并暗示其中逻辑元素是复杂的。比如,有学者断言:从表面上看,两个人运用不同的认识规范至少逻辑上似乎是可能的。”(7)美约翰波洛克、美乔克拉兹:当代知识论,
5、陈真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页。又如,备受学界关注的英国学者图尔敏(StePhenToUInlin)指出,在论证领域内,可能会出现比较严谨和比较松散的问题”,(8)英斯蒂芬图尔敏:论证的使用,谛小庆、王丽译,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8页。所以可以认为“评判和评价论证的所有准绳实际上都具有领域依存性”。(9)同上注,第36页。此外,另有学者提醒人们注意,运用法律理由论证时(有时或称“法律说理”)存在“对谁表达”的问题,让法官听,还是当事人或社会公众?(10)参见苏力:判决书的背后,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第14页。这意味着,正是听众才便推论得以展开“,(11)Ch
6、.Perelman&LOIbrechts-Tyteca,TheNewRhetoric:ATreatiseonArgumentation,translatedbyJohnWilkinson&PurcellWeaver,UniversityofNotreDamePress,1971,p.6.而且“在现实推论中,必须要尽可能贴近现实,细心地形成预期中的听众之概念,(12)同上注,第20页。在此,可看到隐含的听者可能具有复杂判断标准”的提示。再有,法学界非常熟悉一个概念即“可接受性:许多关于法律理由的思考均不约而同地信奉关于法律理由的可接受性工其意思指,“是否能够令人信服,其标准不是由某个孤立的个体建
7、立的,而只是由其他参与者是否能够接受的预期来建立的。(13)英理查德诺布尔斯、英大卫希夫:法律论证:一种社会学进路的阐释,丁福金译,栽陈金钊、谢晔主编法律方法(第27卷),研究出版社2019年版,第42页。可觉察,如果接受者随着时代和地域(包括行业等)而变化,那么,可接受性”的虢念同样已含蓄指向判断标准的实际复杂。(二)现有思路的问题第一种思路当然有意义。如果没有统一的逻辑意义的标准,甚至标准纷然杂陈,会令人对运用法律理由论证的实践乃至法治整体建设感到担忧。因为,”提供法律理由是法治概念的基本要素之一;(14)MathildeCohen,TheRuleofLawastheRuleofReaso
8、ns.96ArchivesforPhilosophyofLawandSocialPhilosophy1,2(2010).在法治中遭遇.公说婆说总会使人无所适从。但这一思路的努力,似乎更倾向于表达愿望,较少关心现实中判断标准怎样生发运作,即使关心也往往带有否定的预设前提。笔者认为,缺乏时现实的深入考察乃至“同情”理解,可能会使规范化努力力不从心,会使猫(理论)鼠(现实)游戏不断重演。毕竟,人们常会困惑地看到,即使确立判断标准的逻辑意义的理想”,现实依然我行我素甚至是乐见“理想”被束之高阁。(15)现实中从未间断的对法律理由成立的争论、不同意见,足以表明这点。第二种思路的讨论具有“现实性,然而,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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