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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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文明办、发展改革委、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浙江海事局所属各分支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我们编制了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
2、司法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中国民用航空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持续改善全省声环境质量,特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统筹规划、系统施策,分类管控、聚焦重点,齐抓共管、全民共治”的基本原则
3、,大力实施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切实解决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噪声污染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共同守护“浙里宁静”。(二)主要目标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探索噪声扰民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途径,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到2025年,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以上,噪声信访投诉明显下降。二、主要任务(一)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建设1 .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法规标准建设。加快制定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
4、门参与)2 .完善声环境功能区管理。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的制修订情况,及时划定或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2023年底前,各设区市完成评估及问题整改,其中杭州市、宁波市按照要求提前完成评估。严格落实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2023年底前,杭州市上城区、义乌市、绍兴市柯桥区启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3 .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指导未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市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实施方案。2024年起,发布
5、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年度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二)严格噪声源头管控4 .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或对相关规划进行重大调整的,依法进行规划环评,充分考虑噪声污染影响,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科学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的选线选址,新建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高架快速路、输变电工程等要尽量避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满足防噪声距离等“邻避”要求,充分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防止或减轻噪声污染。民用机场选址要符合防噪声标准要求,并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省发
6、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场集团、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杭州铁路办事处按职责负责)5 .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应间隔一定防噪声距离,并充分考虑交通干线远期扩容改建需求,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规范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等参与)6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
7、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在电梯安装监督检验过程中开展噪声检测,对运行噪声检测不达标的督促整改。(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三)严格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监管7 .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加强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持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编制和发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8 .深化工业噪声污染治理。督促工业企业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生产作业等噪声源管理
8、,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确保达标排放,控制非稳态瞬时噪声排放,避免引发扰民问题。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央企、省属国企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成为噪声治理的行业标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9 .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控。优化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引导五金加工、冲床冲压等高噪声排放企业搬迁入园,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鼓励开展“宁静园区”创建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按职责负责)(四)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监管10 .落实建筑施工噪声管控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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