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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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工作,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促进负责任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以下科技活动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科技伦理审查:(一)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包括以人为测试、调查、观察等研究活动的对象,以及利用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数据等的科技活动;(二)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三)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Fl)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
2、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第三条开展科技活动应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风险,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科技伦理原则,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科技伦理规范。科技伦理审查应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原则,公开审查制度和审查程序,客观审慎评估科技活动伦理风险,依规开展审查,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敏感事项的,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审查主体第四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
3、,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其他有科技伦理审查需求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单位应为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履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等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第五条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完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二)提供科技伦理咨询,指导科技人员对科技活动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三)开展科技伦理审查,按要求跟踪监督相关科技活动全过程;(四)对拟开展的科技活动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确定的清
4、单范围作出判断;(五)组织开展对委员的科技伦理审查业务培训和科技人员的科技伦理知识培训;(六)受理并协助调查相关科技活动中涉及科技伦理问题的投诉举报;(七)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要求进行登记、报告,配合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涉及科技伦理审查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审查、监督、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和利益冲突管理机制,保障科技伦理审查合规、透明、可追溯。第七条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委员会由具备相关科学技术背景的同行专家,伦理、法律等相应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并应当有不同性别和非本
5、单位的委员,民族自治地方应有熟悉当地情况的委员。委员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第八条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相应的科技伦理审查能力和水平,科研诚信状况良好,并遵守以下要求:(一)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有关制度规范及所在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章程制度;(二)按时参加科技伦理审查会议,独立公正发表审查意见;(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科技伦理审查工作中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技术秘密、未公开信息等,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目的;(四)遵守利益冲突管理要求,并按规定回避;(五)定期参加科技伦理审查业务培训;(六)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三章审查程序第一节申
6、请与受理第九条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办法,指导科技人员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经评估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科技活动的,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向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申请科技伦理审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科技活动概况,包括科技活动的名称、目的、意义、必要性以及既往科技伦理审查情况等;(二)科技活动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包括科技活动方案,可能的科技伦理风险及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科技活动成果发布形式等;(三)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相关机构的合法资质材料,参加人员的相关研究经验及参加科技伦理培训情况,科技活动经费来源,科技活动利益冲
7、突声明等;(Fl)知情同意书,生物样本、数据信息、实验动物等的来源说明材料等;(五)遵守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等要求的承诺书;(六)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根据科技伦理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应明确适用的审查程序,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完整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第十一条科技伦理审查原则上采取会议审查方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国际合作科技活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应通过合作各方所在国家规定的科技伦理审查后方可开展。第十三条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无法胜任审查工作要求或者单位未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以及无单
8、位人员开展科技活动的,应书面委托其他满足要求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第二节一般程序第十四条科技伦理审查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到会委员应不少于5人,且应包括第七条所列的不同类别的委员。根据审查需要,会议可要求申请人到会阐述方案或者就特定问题进行说明,可邀请相关领域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顾问专家等提供咨询意见。顾问专家不参与会议表决。会议采用视频方式的,应符合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对视频会议适用条件、会议规则等的有关制度要求。第十五条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按照以下重点内容和标准开展审查:(一)拟开展的科技活动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科技伦理原则,参与科技活动的科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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