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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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3)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精神,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二、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2、标准每人每年提高1440元。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5980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5440元。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286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3118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250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2938元。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达到每人每年1137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670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5700元。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达到每人每
3、年1128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50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5230元。五、不符合评残且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达到每人每年1128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50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5230元。六、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40元,达到每人每年996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8280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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