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对象.docx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对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对象.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圜。公民个人信息O的行艰在现代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一旦被非法获取就可能在网络中迅速扩散,有些敏感个人信息一旦脱离了合法的处理范围被泄露和使用,会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精神伤害,衍生出包括恶意人身骚扰、盗用他人名义注册、精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绑架犯罪等各种复杂问题,网络“黑产”参与非法获取、提供个人信息还可能引发社会管理秩序的混乱。因此,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进行惩处极为必要。本文结合正在讨论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对象尤其是个人信息的范围、分类、公开性等三个问题进行探讨,厘清其与民法上相关概念的关联性与细微差异,以期消除刑事司法实务上的相关分歧。一、刑法中个人信
2、息的概念及种类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目前我国法律并不禁止企业或个人从事个人信息相关业务,更不会禁止对信息的合理使用,刑法要反时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非只要从事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非法业务均成立犯罪,因此,本罪的处罚范围是有限的。除了行为手段的限制之外,本罪在行为对象上也有严格限制。本罪并不笼统处罚所有非法获取、提供信息、数据的行为,仅将与个人有关的信息作为保护对象。这L规定与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相L致。该法第42
3、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其第44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关于刑法上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其外延是否必须和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槁)的规定保持L致,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是否需要坚持,在刑法学上存在争议,很值得探讨。(一)刑法上个人信息概念的演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早期主要在刑事领域展开,而且从现有的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措施看,刑罚仍然承担着主要角色,且持一种严罚的态度。(1)参见
4、汪明亮: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之刑罚替代措施,载G东方法学2019年第2期,第16页。最高人民法院、散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翠活动的通知3(2013年4月23日)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这是刑事司法解释中最早出现个人信息的就念,其在广义上把握个人信息,将识别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都包括在内。这种刑事司法取向,即使是在2016年网络安全法颁布之后,也没有大的调整。根据网络安全法笫76条第5项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
5、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网络安全法基本属于在狭义上理解个人信息,将其界定为能够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没有明确提到个人信息包括1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5月8日发布,以下简称“2017年刑事司法解簪)其也并未按照网络安全法的逻辑界定个人信息,而是对其有较大拓展,该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
6、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卷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这样一来,在个人身份信息之外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时于这一解看,可以认为其比之前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以及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遹知中关于个人信息的界定还要宽泛,因为在2013年的通知中,个人身份之外的“公民个人隐私可以成为个人信息。但是,在2017年的司法解释中,只要是“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即便其不属于民法典第1032条与第1034条第3款规定的个人隙私,不涉及私人生活安宁,或者与私密空
7、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无关,也是个人信息。例如,乙每天固定坐班车前往单位的行踪轨迹,也可能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的日常生活轨迹进行技术追踪定位,然后将该信息非法提供给被害人的仇人丙,丙掌握领导乙的生活规律后,对离开班车后步行回家途中的乙实麴绑架行为的,可以认定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2017年刑事司法解释实施之后,立法上进一步对个人信息概念进行了明确。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8、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第4条第1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巳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通过上述校理可以看出:前述司法解绛以及立法都试图厘清个人信息概念,在相关规定中,都重视信息在识别特定个人方面的功能发挥,采用列举与祝括相结合的规范方式,其中关于等信息”的规定,能够将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兜得住”,不会形成利益保护方面的漏洞。单纯从文字表述上看,刑法中个人信息的外延与民法典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有所差异。但是,这样的差异基本上是无关紧要的。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所侵犯的个人信息,基本都是民事上常见的信息类型,且大多表现为多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侵犯 公民 个人信息 行为 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