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共资源有偿服务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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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共资源有偿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利用学校公共资源所实施的各种有偿服务活动,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利用学校教室、实验实训室、计算机房、体育场馆、画室、琴房、排练厅、演出厅、礼堂、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各种资源所进行的有偿服务活动。第三条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有偿服务应遵循如下原则:(一)、保证教学、科研的原则。学校公共资源一般不能用于有偿服务活动,只有在保证教学科研和办公的前提下,才考虑用于有偿服务。(二)、统筹安排的原则。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有偿服务须经过审批方能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公共资源
2、进行有偿服务活动。(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有偿服务,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第四条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有偿服务活动,一般应面向本校学生,活动和组织举办者须为学校的教学单位或其他部门,教职员工和学生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有偿服务活动。第五条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有偿服务活动须经审批后方可实施。由组织举办单位填写XX学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审批表,经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最后报分管国资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申报表交国资处,然后由国资处通知相关部门。第六条使用公共资源进行有偿服务,学校收取公共资源使用费的标准如下:(一)、各类教室大教室(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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