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养老机构综合整治处置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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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养老机构综合整治处置工作意见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和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处置意见。一、总体目标以“房屋质量可靠、消防安全过关”为前提,按照“实事求是、分门别类、合理处置”的原则,集中时间对全市养老机构的房屋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测,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治,对现有的养老机构分门别类进行处置,力争许可一批、提升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分类处置这次综合整治处置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2015年8月15日前已投入使用的所
2、有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具体以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进行认定。(一)截至2015年8月15日前已投入使用的所有养老机构,经适老化改造后,要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1.设立申请书;2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3 .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4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因年代久远,证明材料遗失或者没有办理验收手续的,需提供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经建工部门备案)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意见(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II
3、级及以上)。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1)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等相关手续,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2)1998年9月1日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总面积不大于IOoO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需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办理消防相关手续需提供房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农村个人住宅改建的不需要提供施工许可证明文件),不能提供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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