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大中小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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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在全省大中小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关于在学校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0)36号)、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体发(2020)1号)和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体人规字(2023)3号)的相关要求,为推动学校体育工作发展,培育意志坚定、体魄强健、素质全面的青少年,厚植我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础,现就在全省大中小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设置范围(
2、一)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体育教练员岗位。(二)各类国家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省级以上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体教合作共建学校,承担全国以上运动会备战任务的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未达到体育教师配比的学校,招收运动训练专业、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的普通高等院校等,应当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属的教育研究院(教师发展中心)或相应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统筹解决学区学校体育教练员不足的问题。二、岗位设置全省大中小学校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置专(兼)职体育教练员岗位,专岗专用,按规定纳入专业技术岗位
3、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增加编制或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范围内统筹设置,统一管理使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相关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合作向学校提供体育教育教学服务,缓解体育师资不足问题。三、岗位职责学校体育教练员按照学校体育工作计划,发挥专业特长,具体负责运动专项训练和组织竞赛工作,协助开展学校体育教学。主要承担学生体育运动专项技能、体能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选育工作,承担学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学校运动队训练竞赛管理、运动损伤防护康复等知识技能传授,培养高水平运动员、选拔输送竞技体育优秀后备人才,以及指导学校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的建设管理等工作。四、任职条件任职学校体育教练员应具备
4、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身心健康,举止文明。2 .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3 .热爱体育事业,了解相应运动项目的竞赛规程及裁判规则,熟悉相应年龄段学生的运动生理、心理特点。(二)学历及专业条件任职学校体育教练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小学体育教练员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学专科以上,具有省级以上优秀运动队、职业体育俱乐部运动队、高等院校高水平运动队、地市级以上体育运动学校等三年以上专业运动训练经历,且经省级体育教练员任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担任相应学校体育教练员,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1.任职高等院
5、校体育教练员,应取得运动健将及以上等级称号。2 .任职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体育教练员,应取得一级运动员以上等级称号。3 .任职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农村和山区等乡村中小学校的体育教练员可以放宽至二级运动员以上等级称号。五、职称体系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纳入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系列,职称层级、岗位等级和评价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有关规定执行。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评价标准另行制定。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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