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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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大宗物资、医疗器械、设备、基建工程、总务维修等招标工作,保护国家和医院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推进廉政建设和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订本规定。总则第一条招标工作应自始至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第二条医院的一切招标活动均要在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相关部门承办招标事项并负责日常具体事务。第三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招标工作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和相关分管院长担任。招标工作小组由监审科、财务科、经管科、相关职能部门、相关科室专家及与招标工
2、作内容相关的其他院领导组成,招标会议由招标工作组组长主持或组长指定分管副组长主持。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物资采购项目第四条各部门应根据物资采购预算,每年年底前编报次年物资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申请书。工作急需的采购计划,需提前一个月报送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标明:项目名称、项目论证材料、货物(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参考价格、技术参数、预计交付使用的时间、期限、安装场地及配套设施的准备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五条采购计划由相关部门、监审进行初审,没有进入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准采购。对总价在5000元以内的计划,由分管院领导及纪委书记批准;总价5000-20000元以内的,报院长批准;总价在2万元以上
3、的,由院长办公会审定。第六条所有采购一律招标采购,实行一次性招标常年使用,实现“零库存”。与中标方签订“零库存供货协议”,要求中标公司及时按照协议要求的规格、型号及质保情况提供医院所需物资,双方沟通确定合理的零库存量。中标公司不得擅自更改价格,此价格在市场原材料没有大的变动情况下,执行一年,价格不变动。如果有很大的变动(如原材料涨价或降价、加工费用及运输费用提高等因素等),则需要供需双方协商后重新商定更改价格或重新招标。所供物资到达医院仓库后,由双方共同验证质量、清点数量,作为记帐依据,医院派专业保管人员单独建帐管理,并负责零库存备件的收、发、存的日常工作,供需双方每到月底进行一次帐目、库存核
4、对(签订供货合同),供方按照双方核对的库存量及时补充,以确保零库存量的稳定。第七条采购物资的具体范围(一)行政办公类:包括办公家具、用具、电脑、打印机及办公用设备等;(二)建筑材料类:包括各种建筑安装、装饰材料、供电供水材料等;(三)电子、图书资料类:包括硬件设备、馆藏图书和文献资料、电子出版物、信息软件等;(四)医疗设备类:医院需要的医疗设备、器械、试剂、耗材等;药品由省卫生厅统一招标采购。(五)总务耗材类:被服、工作服、印刷品、劳保用品,日常用品、电工电料耗材等。(六)其他类:包括汽车、消防器材设施及需要招标的物资等。第八条集中采购原则上采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议标)
5、、现场询标等方式,院招标领导小组可根据具体采购项目和金额确定采购的方式。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医院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第九条一次性采购总价值在2万元(是指一次性采购的物资单价在2万元或者相同型号组合总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2万元以下、院招标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公开招标的,也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第十条所有计划外招标,不超过2万元的,由职能部门报分管院长认定后,由院长签发是否同意购买,可以按程序邀请比价、询价。采购。凡单项超过2万元,通过院长办公会讨论,公开招标采购。第十一条凡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6、、询价采购、2万元以下的零星物资采购项目,必须在招标领导小组人员参与下进行,并详细记录采购的过程、结果和参与人员。记录经参与人员、牵头人签字后归入采购档案。采购档案至少保存五年后方可销毁。基建维修工程和服务项目第十二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分类如下:一、建筑工程1、医院整体性建设工程项目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在院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实施各项建设。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各类建筑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二、修缮工程和小型建设项目1、凡预算项目在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专项改造、修缮项目一般要采用招标方式。但对金额较
7、小,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经分管领导、纪委同意,可由监审科、基建科或总务科在不少于三家施工单位中择优选定。2、凡预算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零星改造、修缮项目立项批准后,经分管领导同意,由监审科和基建科或总务科,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不少于两家施工单位中标择优选定。第三章急修急办的项目对于医院突发性急修急办的项目,比如停水、停电、漏水以及设备故障,影响医院正常运转,相关科室应在紧急维修的同时向主管职能部门、监审科汇报,费用在2000元以内由分管院长认定;超过2000元至20000万元,分管院长向纪委通报;一次性超过20000元,向院长汇报。紧急办理后按照程序审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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