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2年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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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学习解读2022年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讲义)为加强和规范中医药统计管理,保障中医药统计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经2022年第13次局长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于今年4月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为加强和规范中医药统计管理,保障中医药统计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医
2、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各项中医药统计活动。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或完善本地区中医药统计相关规章制度或工作细则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备案。第二部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机构与人员、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信息服务、统计数据安全管理、统计监管与奖惩、附则七章,共三十二条。(一)总则。主要介绍明确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基本任务、组织领导、工作保障、名词释义等内容。(二)机构与人员。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和县级以上统计业务支撑机构、
3、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统计队伍建设等内容。(三)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分类、项目设立、制度制定、审批和备案、项目组织实施、数据质量控制等内容。(四)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信息服务。明确统计资料保管要求、统计信息公布、已发布信息修订要求、统计信息共享、统计分析应用等内容。(五)统计数据安全管理。明确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安全、隐私保护等内容。(六)统计监管与奖惩。明确统计监督检查,统计业务监管,统计违法查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法律责任等内容。(七)附则。明确解释部门、地方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和施行日期。第三部分:办
4、法的全文学习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开展中医药统计工作,保障中医药统计制度顺利实施,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中医药统计工作在行业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中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各项中医药统计活动。第三条中医药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中医药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数据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信息咨询,实行统计监督,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第四条中医药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在国家卫生健康统计总体框
5、架下,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全国中医药统计工作。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医药统计工作。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机构的中医药统计工作。第五条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和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统计基础能力建设,明确承担中医药统计任务的部门或岗位,为依法开展中医药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场地、设备等保障。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把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指中医药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中医药统计工作的相关机构;中医类
6、医疗卫生机构指中医类医院、中医类门诊部、中医类诊所和中医类研究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指开展中医药服务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护理院、妇幼保健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中医药统计工作政策、规划和规范,依法制(修)订国家中医药统计调查制度,推进统计数据资源共享和安全管理;(二)发布中医药统计公报、提要、摘编及重点专项调查报告等;(三)加强全国中医药统计人才队伍建设;(四)监督检查各地中医药统计工作开展情况;(五)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第八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中医药统计工作,主要
7、职责是:(一)开展中医药统计调查项目研究,协助制(修)订国家中医药统计调查制度;(二)承担国家中医药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中医药统计调查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三)强化中医药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提高中医药统计质量;(四)加强支撑中医药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五)管理全国中医药统计资料,协助推进数据共享;(六)开展中医药统计人员培训,推进统计学术交流。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完成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二)制定本地区中医药统计工作制度、计划、规划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地区中医药统计调查工作;(三)管理本地区中医药
8、统计资料,依法公布本地区中医药统计信息;(四)加强本地区中医药统计工作信息系统建设和统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建设;(五)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第十条县级以上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在本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本地区中医药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承担本地区中医药统计调查制度的组织实施,提供中医药统计调查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二)强化中医药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做好审核及上报工作,提高中医药统计数据质量;(三)加强支撑本地区中医药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管理本地区中医药统计资料,协助做好统计数据共享;(四)建立稳定的专职统计队伍,协助开展支撑本地区中医药统计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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