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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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校内流动人口管理,做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采集制度化、监测动态化、管理规范化,实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整合与共享,保持校内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台帐数据的准确和及时更新,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无*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及以上,来我校暂住、工作、学习超过一个月的人员,主要包括:(一)来校从事建筑业的施工人员;(二)来校从事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等第三产业的经营者及其家属;(三)学校各单位聘用的非全职教学科研人员以及雇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四)家政服务人员;(五)探亲访
2、友人员;(六)来院培训、进修人员。第三条我校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管理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设帐、人帐对应、总台帐和分台帐无缝衔接的方式进行。(一)保卫科建立全院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总台帐,对校园范围内的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进行管理。(二)各用人单位建立分台帐,对本单位雇用的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进行管理。(三)在我校从事建筑、维修、服务的企业和组织,工期或服务时间超过一个月时,应当建立本单位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台帐,并到保卫处备案。(四)雇用流动人口数量超过50人的单位,应有专人对本单位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进行管理。第四条校内流动人口需如实填写来穗人员信息登记表和流动务工人员登记表。第五条我校主要对流动人口以下基本信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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