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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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巩固提升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成果,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估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营商环境评估,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经
2、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的需求及实际感受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建立具有内蒙古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估J留示体系和评估机制,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优,促进自治区营商环境加速改善,打造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的一流环境。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对各盟市、旗县(市、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评估。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营商环境评估工作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营商环境评估对象为各盟市、旗县(市、区)等承担优化营商环境任务的地方和单位。第六条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应当根据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有关国际经验,结合自治区特色和实际
3、,按照普遍适用、精细考量、综合评价”的要求,紧密围绕各参评对象的事权,突出简便易行、操作性强、创新升级的原则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动态调整。第三章评估方法第七条营商环境评估应当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方法为基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并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第八条营商环境评估工作于每年第四季度启动开展,评估周期为当年度,反映各地区当年度的营商环境建设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相关单位研究制定评估J留示体系和评估1范隹,并及时向承担优化营商环境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公布。第九条营商环境评估工作应当强化与国家营商环境建设要求的衔接,参加国家营商
4、环境评价的区内城市各项指标评价结果作为全区营商环境评估结果的重要参考。第十条营商环境评估数据应当包括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数据和满意度调查数据。评估数据可以通过公开数据抓取、业务系统数据调取、部门线上填报等方式获取,尤其应当加强与区直部门业务系统的对接,直接调取参评盟市的数据,以减轻地方数据填报压力。满意度调查数据应当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888内蒙古民营企业服务热线、蒙企通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内蒙古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获取,并结合问卷调查、电话回访、企业访谈、明察暗访等方式多方位获取企业、群众真实感受。第十一条满意度调查不得影响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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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环境 评估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