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健康检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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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健康检查制度(一)儿童健康检查。1 .入园(所)健康检查(1)儿童入园时,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0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合格后方可入园(所)。(2)发现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在30日内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证或补种。在儿童补证或补种后复验预防接种证。2 .定期健康检查(1)由取得相应的资格的卫生保健人员承担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长(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听力,检测血红蛋白或血常规。(2)1-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
2、康检查1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岁儿童每年进行1次听力筛查;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体检后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3)儿童离开园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4)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转出园健康证明(附上近3个月的伙食费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和转入园提供的转入园证明到指定入托体检单位盖章,已盖章的转入证明入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3 .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1)做好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所)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
3、理。(2)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作好观察及处理记录。(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4)患病儿童应当离园(所)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喂药时,应当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1 .上岗前健康检查(1)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2)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聘用。2.定期健康检查(1)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2)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3)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1)发热、腹泻等症状;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4)对在体检机构体检中发现异常,已被告知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的,追访诊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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