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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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2)7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为依法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1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普法宣传引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普法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专题宣讲、专项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法治宣传
2、,主动向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动者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各方的法治意识和尊法守法自觉,督促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内部管理、职介中介行为,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积极营造平等就业的舆论环境。加大就业歧视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领、警示威慑作用,进一步深化法治宣传效果。二、严格禁止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招(聘)用人员、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时,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拒绝招(聘)用、随意违法辞
3、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不得在劳动者入职和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增加非必要的检查、要求提供非必要的证明、采取区别于其他正常劳动者的限制措施等变相歧视行为;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对有就业创业需求的新冠肺炎病毒康复者等劳动者,可按规定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三、严肃查处非法招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解决就业歧视工作机制,关口前移,主动作为,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材料的审核把关,防止招聘信息中出现歧视性或误导性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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