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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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等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我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成品粮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且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动用命令或指令。第三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由粮油仓储企业和加工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承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的选定
2、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承储地点应位于交通便利、运输顺畅的地区,保证应急时调运需要。第四条承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仓储企业,应具备必要的成品粮油储藏设施,采用低温、准低温等储藏方式,确保存储安全。第五条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运营管理,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承储数量、品种、质量等级标准、储存方式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第六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七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第八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采取自主轮换、费用包干的管理方式。第九条
3、承储企业按照“先进后出、库存充足”的原则,自主安排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第十条市级储备小麦粉任何时点实物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应急动用和年度末报表时点实物库存数量需达到承储计划。市级储备大米任何时点实物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承储计划。市级储备成品油库存数量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仓储企业入库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时,需通过过磅称重、抽包检斤等方式核对数量。第十二条为确保常储常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应在保质期内安排轮换,且轮换周期(自生产日期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含),严禁超期储存。第十三条入库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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