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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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经营企业。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和规模相适应。中心城区、涉农区政府所在地区域内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其他区域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设置生物制品专用库。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有多家分店的,可以统一配置
2、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仓库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分店所经营的兽药由总店配送。专门从事兽药批发的企业,可以不设置零售柜台,其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和冷藏库等仓库。各仓库温度应符合:冷库(柜)应低于T5c5C,冷藏库为2-8,阴凉库(柜)应不超过2(C,常温库为10-3(C除冷冻库(柜)外,各库房相对湿度应在45%-75%之间。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配备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满足兽药追溯管理的要求。第六条兽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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