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docx
《水利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利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docx(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XX市水利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和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由市水利局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有关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活动。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遵循自愿平等、合法正当、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市水利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2、,指导开展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由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调解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行政调解。第五条行政调解的范围:(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市水利局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纠纷;(二)市水利局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在公共服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三)市水利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调解的争议纠纷;(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水事纠纷。第六条下列情形不适用行政调解:(一)
3、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并且已经受理的;(二)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四)已经达成有效调解协议再次申请行政调解,或者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相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行政调解职责分工:(一)属于水行政管理、执法和水利公共服务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纠纷的,由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负责调解;(二)属于市际以上边界水事纠纷的,由局政策法规处、水政监察支队会同相关处室负责调解。第八条行政
4、调解工作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调解结果能够及时履行的争议纠纷。一般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第九条行政调解的一般程序:(一)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市水利局依职权提出,但是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应当向行政调解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二)受理。市水利局行政调解办公室接到当事人申请后,按职责分工明确负责办理的责任处室单位。责任处室单位应当填写行政调解登记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纠纷
5、另一方,另一方同意调解的,应当受理并组织调解;不符合条件或者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其他渠道。(三)调查。责任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四)调解。调解一般由责任处室单位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由责任处室单位负责人主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市水利局负责人参与组织行政调解。1.责任处室或者单位应当在实施调解3个工作日前将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主持人及其他调解人员的姓名和职务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销调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水利局 行政 调解 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