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财务审批及经费报销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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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财务审批及经费报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算编制和经费报销行为,降低财务风险,保证对资金预算编制到决算的全过程管控,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根据XX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等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一般原则(一)必经审核原则。所有经费未经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的,不得报销。(二)回避原则。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应相互回避,必须由不同的人员履行职责。(三)贯彻“三重一大”、集体负责原则。对于规定限额以上的预算或支出业务必须经单位领导或预算经费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审核。第二章财务审批人权责划分及审批流程第三条签字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一)负责人。包括:行政负责人或党务负责人
2、、经费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主管业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行政负责人或党务负责人、经费项目负责人要对经费的预算及业务的真实性、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在支出审核上应认真审查经办人办理的业务是否经过批准、是否真实,合同、协议、采购手续以及所附原始凭证与批准的业务是否相符、是否超标准、超预算,发票日期、内容是否与批准的经济业务相同,需要办理国有资产手续的,是否有验收报告、入库单及验收人签字。财务负责人负会计监督责任,分别对规定限额内的预算和资金支付负审核监督责任。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执行会计制度、编制会计凭证、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主管业务校领导对经费的预算编制及规定限额以上
3、的预算调整、资金支出负领导监督责任。主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对规定限额以上的预算调整和资金支出负审核监督责任。(二)经办人。经办人指具体经办业务的个人。经办人应按照单位或项目批准人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未经批准,经办人不得擅自办理。未办理该项业务的人员,不得在报销凭证的经办人栏处签字。(S)验收人。验收人应根据经办人提供的原始凭证载明的可盘点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单价进行验收,检验物品和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办理国有资产购置手续的,验收人应对所验收物品的真实性负责。(四)负责人不能直接经办业务,即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不得为同一人签字。任何签字不得代签。(五)为充分发挥学院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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