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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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证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高职)生。第三条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第四条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
2、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第六条学校提倡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村镇等基层单位工作,并为毕业生提供相关服务和优惠条件。第七条学校提倡和鼓励毕业生参加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的“选调生”、“公务员”考试,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和指导。第八条学校提倡和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和指导。第九条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相关单位应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第二章就业工作政策第十条学校坚持“择优推荐”的原则,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在离校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将其情况介绍到其生源地,并建议优先安置。第十一条毕业生和用人
3、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学校依据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方案,为毕业生办理派遣和档案、户口转接等手续。第十二条向省就业主管部门上报就业方案时,未签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其就业单位列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到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后,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并在派遣期内二次派遣。第十三条已通过毕业生生源审核的学生,因成绩原因在毕业前达不到毕业、结业条件者,应在向省就业主管部门上报就业方案前提出申请,根据其学籍变化办理相关毕业手续;因行政处分取消学籍者,取消其派遣资格。第十四条已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毕业生,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4、参加升学考试而未确定是否录取的毕业生和参加公务员、选调生考试的毕业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必须在协议书中说明报考待取的实际情况,若不能履行已签就业协议,应按已签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已确定升学的毕业生和被录取为公务员、选调生的毕业生,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或派遣后提出不到录取到位的,回生源所在地自主择业,但需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第十五条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就业,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第十六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接收上岗后发生
5、疾病退回的毕业生。第十七条委培生、定向生应在委培、定向区域(行业)内就业,如因本人原因不在委培、定向区域(行业)内就业的,需征得原定向区域(行业)、委培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毕业生应做到诚实守信,履行协议,对不能履行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按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违约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上报就业方案后,又提出调整就业单位的,按改派处理。第十九条在毕业生派遣后因故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需提供的材料有:原接收单位解除协议证明、新接收单位就业协议、原就业报到证。(二)毕业生调整改派需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三)调整改派由接收单位负责办理。(四)不同层次用人单位的调整改派权限为
6、:(1)在本地市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所在地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2)两地市间调整的,由两地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3)涉及省直单位和驻鲁单位以及跨省改派的,由XX省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第二十条在报到期限内丢失报到证者按下列程序补发:(一)在丢失地发行的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二)毕业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丢失声明报纸和“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书面申请;(S)学校形成书面报告报请省级毕业生主管部门补发。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的,其档案、户口发回其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取国家助学贷款者,
7、应在其毕业离校时和工作后,及时履行贷款相关义务。第二十三条毕业生在上课、实习、毕业设计期间,不得外出联系就业单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第三章就业工作程序第二十四条9月至11月,审查毕业生资格,统计毕业生生源信息;编制毕业生就业宣传材料,召开毕业生信息发布会;编制毕业生就业指导材料,开展毕业生人才素质测评、职业倾向调查、求职技巧培训;组织并审核毕业生填写“就业推荐表”。第二十五条12月至3月,制定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研究本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举办校内大型综合性“毕业生供需见面洽谈会”和专场毕业生就业洽谈会;积极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和毕业生招聘会信息,组织毕
8、业生参加各类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第二十六条4月至7月,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编制建议就业方案并报请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对毕业生进行后期教育,准备毕业生派遣工作;召开毕业典礼,办理离校手续,装填并转递毕业生档案。第二十七条8月,召开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表彰研讨会,开展毕业生素质追踪调查。第四章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第二十八条就业指导贯穿整个学习过程,新入学学生重点进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成才教育指导;毕业班学生重点讲授择业技巧、就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其它年级学生重点开展就业综合素质提高和择业基础教育。第二十九条就业指导内容重点是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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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毕业生 就业 工作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