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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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第三条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校党委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党委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2、第四条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第五条党委全委会必须有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第六条党委全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列入议题的内容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重大问题或重要议题,应在会前进行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第七条学校办公室是党委全委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会议议题征集、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纪要起草、会议服务、决议监督执行等相关工作。二、议事范围第八条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第九条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重大改革方案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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