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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高校和我校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在教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以下简称“一日捐”)活动是由政府确定、有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因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提供救助,缓解其突出困难的互助性活动。此活动坚持为教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高校广大教职工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传统,自愿参加“一日捐”活动。第三条XX大学“一日捐”活动在省教科文卫工会统一领导下,由我校工会具体组织实施。校工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
2、”原则组织开展捐助、互助和实施困难救助活动。捐助资金总额的30%上解省教科文卫工会,用于全省高校困难职工的救助和互助互济;我校留存70%,用于本校困难教职工的救助和互助互济。我校留存资金由校工会负责专款专项使用,财务处开立工会“救助一日捐”银行账户,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救助一日捐”项目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该项资金。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上级组织及其委托的审计和监督。第二章捐款范围、对象和标准第四条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自愿报名参加捐款,一次性捐出本人本年度4月份法定工作日(按21天计算)一日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即本人月工资条前四项有效数字)总和的二十一分之一。为操作方便
3、起见,经测算,我校教职工的自愿捐款额度分别为:校级干部每人200元,正处级干部、正高职每人150元,副处级干部、副高职每人IoO元,科级干部、中职每人70元,其他人员每人50元。捐款资金由学校财务处按规定比例上解和留存。同时逐人登记造册,并向捐款教职工出具XX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购买捐款收据的费用从工会经费“行政支出其他业务费”中列支。学校工会要协助财务处将所收捐款登记造册,连同收费收据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五条“一日捐”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捐款时间为4月21日至4月30日。如上年度捐助资金结余较多,可据实际情况由学校“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隔年开展,或按上级工会指示精神执行
4、。第三章救助对象、标准及期限第六条酌情对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实施救助:1、特困职工的救助。特困职工指不经救助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一是本人及家庭成员有特困证或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具体病种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省市相关的配套办法、规定执行),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二是指家庭子女数符合计划生育法,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三是家庭成员无就业能力或有就业能力和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四是经学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及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职工;五是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
5、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的职工;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这样的教职工一次性救助6000元。2、脱困无望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救助。特困职工家庭指经工会认定且纳入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软件管理、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政府和工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且近五年内靠家庭自身无力摆脱现状的“三无”人员或“患重大疾病且需终身治疗,造成连续三年以上当年医疗费支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法定赡养人无力承担责任,经政府或工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职工家庭。这样的教职工家庭一次性救助6000元。3、就读大中专(含高职)和高中的特困职工子女一次性救助5000元。4、参加本
6、活动的特困职工或捐款职工及其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经省三级医院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一一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术一一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一一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一一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一一须开胸或开腹手术”)的一种或几种,如活动当期内医疗费个人自负额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这类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分别为自负额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部分的40%和30%o5、参加本活动的特困职工或捐款职工
7、及其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经省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包括“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严重的多发性硬化、严重的I型糖尿病、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等)的,如活动当期内医疗费个人自负额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一次性救助比例为十种重大疾病的80%。6、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导致家庭人员、财产遭受严重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捐款职工家庭一次性救助5000元。第七条上
8、述救助标准可视年度活动的开展及资金使用情况由“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和调整。对第六条4、5、6款的救助标准,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在职教职工高于未就业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每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为活动当年7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6月30日24时止。如隔年开展捐款,救助期限顺延一年。期满,本救助活动即告终止。在一个活动期内,对各类符合救助标准的教职工及其家庭配偶、子女实行一次性救助,特殊情况由各高校上报省教科文卫工会研究决定。学校首先使用留存捐助资金实施救助,不足部分向省教科文卫工会申请救助。第四章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第八条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1、申
9、请。申请人首先向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证明材料包括: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和经省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教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提供诊断证明、住院票据、身份证、户口本等原件与复印件;特困职工应提供特困证、身份证、户口本、住院票据等原件与复印件;特困职工子女应提供特困职工的特困证、身份证、户口本及学校证明等原件与复印件;捐款职工家庭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住院票据等原件与复印件及学校财务处出具的XX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2、核实。单位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材料专卷存档,长期保
10、存。3、公示。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单位和居住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XX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批结束后交学校工会、财务处和省教科文卫工会各一份留存或备案)。4、审批。救助人员名单由学校“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校工会主持工作的副主席签字批准,并报省教科文卫工会备案。审批一般在十日内进行,其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所在分工会并告知本人。学校救助资金的审批权限为1万元以下,省教科文卫工会的审批权限是4万元以下。4万元及其以下部分由校工会从捐款专项资金中填具领表支付,到财务处报账领取后,通过分工会签收并转交被救助者。此外,单笔救助额超过5万元的
11、重大救助事项报省教科文卫工会向省总工会申情救助。5、建档。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第九条校工会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审批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工作经费或福利费的补充,不扩大资金使用的范围。当期活动结束后学校工会协助财务处就此项资金的收集和使用情况向省教科文卫工会做专项报告。结余资金可结转下期使用。不设账外账或小金库。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审查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审查审计结果,同时接受省教科文卫工会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第五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条学校成立XX大学“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工
12、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工会、财务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工会。第十一条学校“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1、确定学校“一日捐活动”重大事项,决定此活动开展的年度与时间,制定和修订此活动实施细则等重要文件。2、在救助范围内,按审批权限审查和批准使用救助资金。3、负责学校“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督导检查和审计,捐款的收集、建账及出具收据,救助对象情况的核实、申报和材料归档,专人做好救助资金的归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以及向上级工会进行活动情况报告等。4、完成上级工会和学校“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开展“一日捐”活动的工作
13、经费从工会经费中安排解决,并列入预算。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申请救助的教职工有欺诈和作弊行为的,终止对其当期的所有救助责任。第十四条学校“一日捐”活动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对违反者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1)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2)违反规定扩大、变更使用范围的;(3)违反规定提高补助标准的;(4)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救助资金的;(5)违反规定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资金的;(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况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1)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救助资金的;(2)截留、挤占、贪污救助资金的;(3)拒绝和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