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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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1、经培训考试合格,由市卫健局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须经医务部将名单和签字式样备案后,方可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不得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时,必须亲自诊查病人,严格掌握适应症,并认真书写病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须经医务部签章后方为有效。自开具之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有效期为四个月。超过四个月,确认需要使用者,
2、应重新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对第一次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的,应要求患者签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一份由医务部留存)。2、医师每次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都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病情、药品名称、剂量、剂型、使用方法,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和亲属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开具麻醉药品必须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药剂科发药时必须凭有处方资格的医师签名处方方可调配、发药。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次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
3、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咤注射剂为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本院内使用。4、临床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盐酸哌替唬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唳注射剂处方。5、临床科室施行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即需即领即用制度,不得自行储备麻醉和第一精神药品。麻醉科储备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报医务部核定备案后,由药剂科统一配备。麻醉药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相符、账物相符由药剂科统一配备,并登记上册。使用回收的空安颉、废贴应妥善保存,连同处方一起到药房兑换药品。6、临床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七对:对床号、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注意用药后反应,加强观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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