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调配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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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调配管理制度1、调配处方药时,应由药师或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调配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2、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严格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的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3、调配完毕的处方应及时整理、封存,普通处方保存一年,毒性药品和精二药品处方保存二年,精一和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4、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并和原处方医师联系,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发药,不得将处方退给病人。过期失效和变质的药品应及时下架,不得发给病人。药品短缺要及时领取,或从其他药房调剂。5、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6、药房调剂人员在发药时,应按处方医嘱或说明书向病人逐一药品交代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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