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21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主动接受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第四条*学院防火安
2、全委员会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决策。*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后勤管理处。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学院法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
3、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分)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第九条勤管理处
4、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校级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校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督促各单位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和施工作业;(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组织消防演练,提
5、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七)定期对微型消防(分)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督促各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二)协助消防
6、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第十条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7、考核、奖惩制度;(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七)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微型消防(分)站或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并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演练;(八)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九)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和备案;(十)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8、。第十二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二级学院和负责学生宿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配合学生宿舍管理单位做好上述工作。第十三条学校管理服务部门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教育、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第十四条学校及各单位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合同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
9、、制止的,应当及时向业主单位和学校保卫部报告。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将下列单位陪B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一)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实训楼、体育馆(场)、礼堂(会议中心)、招待所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三)车库、油库等部位;(四)图书馆、保密室、档案馆、大屋顶结构房屋;(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七)实验室、计算机房、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
10、室;(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集体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
11、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第十七条后勤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需使用消防专项经费维修的设施和器材,及时报后勤管理处,并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对各单位上报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技术甄别。各单位必须确保辖区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第十八条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工程款中必须包括新增消防设施的预算,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校内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
12、和验收,应当有后勤管理处人员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后勤管理处及防火安全委员会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室备案,并在后勤管理处登记档案索引号。第十九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二十条学生宿舍、教室、实验(训)室和礼堂(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及点明火,宿舍内不得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3、违禁物品及用具一律没收。第二十一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属部门必须加强日常管理,检查,排除隐患,并做好人员培训、管理等工作,该场所相关材料报学校防火办备案。公共聚集、娱乐场所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向学校后勤管理处申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消防控制室须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及其他消防设施设备所用空间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及*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演练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
14、训,持证上岗。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使用单位或人员必须向学校后勤管理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应采取必要防火隔离等措施。明确作业人员消防安全责任。第二十五校内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谁发包、出租、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包、出租、委托方负责,加强监督检查。(二)双方在订立合同中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并在其使用
15、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三)对于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应明确管理责任。(四)单位合作经营管理使用的建筑物,合作方均为校内单位时,要明确各使用单位责任;与校外单位合作经营管理时,校内单位对学校负消防安全责任。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第二十六条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事故单位须在发现火灾事故后立即向学校总值班室和监控中心报告,并将火灾事故相关情况及时续报。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学校调查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二十七条后勤管理处必须建立健全全校消防档案;各单位必须留存消防工作资料。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防火重点部位情况;(二)学校下发的防火安全通知等文件;(三)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防火负责人、管理人员情况;(四)消防安全制度;(五)签订的防火安全责任书;(六)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包括数量、型号、灭火类别、出厂日期、安置地点等)情况;(七)值班人员情况;(八)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关和防火办填发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