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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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提升管理水平,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惠民生、补短板、提品质,奋力实现新时代“三步走”战略目标。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范围)县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包含以下几类:(一)县本级政府财政资金(包括中央、省、市下达的预算内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
2、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县本级PPP项目。(三)在前两类项目之外,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县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县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第三条(决策原则)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第二章项目策划与储备第四条(策划方向)策划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政策及产业发展导向,按照“项目跟着战略走”的原则,
3、按照城市建设、产业功能区配套、乡村振兴、民生及社会事业等方面发展需要开展策划。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向:(一)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保障性住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益性项目。第五条(策划来源)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县委县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经县委县政府审定的行动计划或近期建设实施计划,以及其他可提供县委县政府相关决策依据的投资项目。(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高起点、高标准策划对全县经
4、济社会发展大局起支撑作用、影响重大的综合性重大建设项目。对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上级部门要求和相关规划,根据各专项发展规划目标以及本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短板,谋划各行业领域近、中、远期重大项目。(二)各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策划产业功能区要素保障,产业配套等项目。(三)各镇(街道)负责策划乡村振兴、与人口规模相匹配的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第六条(策划程序)各镇(街道)、部门、产业功能区以及县属国有公司按季度策划一批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储备计划建议,编制储备项目方案(含项目建设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和项目点位图、建设内容及规模、预期效益、计划进度、实施方式、建议的建设单位、资金需求及来源),通过县项
5、目管理系统报住建、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季度末15日之前推送县发改局汇总形成储备计划。第三章项目决策第七条(计划申报)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各镇(街道)、部门、产业功能区以及县属国有公司于每年第四季度,从项目系统储备计划中选取需要启动实施的项目,纳入下一年度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系统内分类进行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续建项目(已开工在建的项目)重点报告项目实施进度、累计完成投资、当年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资金需求及来源等;(二)新开工项目(已
6、履行决策程序决定实施的项目)重点报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当年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开工时间、资金需求及来源等;(三)拟实施项目(新申请实施的项目)应报送项目单行材料,重点报告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必要性、总投资及年度投资规模、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成立合资公司)、项目实施方式(政府投资、政府间接投资、PPP模式)、资金需求及来源等。(四)储备项目(要素条件暂不具备的项目)应报送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必要性、总投资、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方式、资金来源计划、用地保障计划等。第八条(计划审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年度计划应按以下程序报批执行。(一)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牵头,县发改局具
7、体负责,会同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资金、土地等要素匹配情况,按照功能区、片区发展需求,系统研究提出的项目对区域发展的关联性、可行性、必要性,强化投资效益论证,科学研究提出项目的实施主体、建设规模等内容,统筹编制年度计划草案。(二)年度计划草案征求分管县领导和县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三)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请县委常委会审定。(四)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县发改局下达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纳入项目系统管理。第九条(计划调整)年度计划实行动态管理。(一)新增项目。年度计划印发后,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或国家、省、市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总投资1
8、00O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县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分管县领导及常务副县长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纳入年度计划管理;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还须报县委常委会审定。(二)终止项目。年度计划内项目因要素保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推进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推进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原决策机构审议后转入储备项目或调出年度计划。第十条(计划作用)经县委县政府决策审定同意的项目年度计划,各部门(单位)须严格执行,并将其作为资金、土地等要素安排、项目审批、开展招投标活动、报建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储备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可启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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