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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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关于印发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
2、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第四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第五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本级政府审定后实施,管理遵循分类管理、规
3、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第六条根据工程不同类型,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后,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抢险救灾项目,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抢险救灾项目,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一)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受灾区域所在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应立即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上报信息后,行业部门应及时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在具备踏勘条件和保障安全的情况下,于当日内组织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评审委员会现场踏勘和核实,提出实施方案,填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审批表。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原则上应于1天内启动。
4、(二)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受灾区域所在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应立即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上报信息后,行业部门应及时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在具备踏勘条件和保障安全的情况下,于当日内组织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评审委员会现场踏勘和核实。评审委员会应于现场踏勘后1天内对工程风险隐患紧急程度出具评估报告,对确需立即采取措施的,提出实施方案,填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审批表。第七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组织实施需要,项目业主可为项目建设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属国有企业,具体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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