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案例分析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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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题库第五大墓,案例令新盟席钝明;美青至202347费科裳理于2023/IOJLAl200741M至2023年7月8斗火期未抵质考我的全部被414春案。2006耳12月21日,张某某向刘某某提供借款100万元,2006年12月29日又向刘某某提供借款30万元,刘某某分别出具了借条,并对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刘某某曾分三次向张某某还款共计10万元,分别为2010年2月12日还款4万元、2010年8月10日还款3万元、2010年12月3日还款3万元,余款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至今仍未偿还。刘某某于2011年1月4日去世,张某某要求刘某某继承人子女刘某、配
2、偶周某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刘某和周某辩称,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1)张某某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刘某某主动还款对张某某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有何影响?答: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侵权人的身份时开始计算。一般情况下,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本案中,刘某某于2010年2月12日、2010年8月10日和2010年12月3日分别还款,这三次还款行为均中断了诉讼时效的计算。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因此,从2010年12月3日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张某某
3、的请求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答:根据前述分析,张某某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因此,他有权要求刘某某的继承人子女刘某和配偶周某承担相应的债务。刘某某的借款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应由刘某和周某承担还款责任。所以,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院需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1-3题。(1)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是否需要贺某的同意?抵押权是否受影响?答: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
4、应得到贺某的同意;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抵押权会受影响。(2)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张某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答: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3)贺某应该在何时行使抵押权?张某的保证期间是什么?答: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
5、写为5720O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答:L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2 .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人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3 .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
6、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支付的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本案中的“退款协议书”是否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法律后果如何?答:本案中的“退款协议书”不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自愿约定、履行义务等原则。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开工建设并按期交房,已经违反了诚信原则。而乙、丙等购房人在面对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时,被迫放弃追求利息和
7、违约金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律后果是甲公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乙、丙等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乙、丙等购房人虽然与甲公司签订了“退款协议书”,但是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在该协议书中,乙、丙等购房人被迫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该约定显然是显失公平的。“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笫(二)项规定,在订立合
8、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J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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