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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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陵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9年4月26日铜陵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社会化服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
2、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日间照料、短期寄养、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和护理等医疗卫生服务;(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六)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服务。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遵循家庭尽责、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优质安全、就近便利的原则。第五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接受社会
3、有偿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应当承担相应费用。第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二)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善工作机制;(三)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财政保障机制;(四)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五)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制定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第七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社会力量依法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二)制定和
4、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相关制度和服务规范;(三)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评估制度;(四)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水平。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做好老年人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制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5、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下列工作:(一)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老年人自愿登记的基本信息档案;(二)做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三)走访探视高龄、独居、空巢、残疾等老年人;(四)支持基层老年组织建设,指导基层老年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五)指导老年人家庭依法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并督促协议履行。第十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市情和居家养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老年节和“敬老月”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敬老、助老活动。
6、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标准,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少于九十平方米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老城区改造住宅区项目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少于六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编制乡、村庄规划时,应当在人口聚集地、中心村等地方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已建成住宅区
7、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完成配置。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但不得低于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标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因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同等面积原地建设或者就近配置。第十三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满足通风、日照、消防安全等条件。多层无电梯的用房,养老服务用房所在楼层应当为一层;有电梯可达的用房,应当设置在三层以下。第十四条已建成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等与老年人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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