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聊城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章程.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聊城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聊城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第三条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6号。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306万元。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聊城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九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公共就业和人才管理与服务。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指导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
2、务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建立全市就业失业信息监测体系。开展人力资源、劳动者就业失业、技能人才等信息调查、统计和分析。(三)承担全市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等群体就业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四)指导推进全市创业服务工作,承担市本级(含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创业补贴落实等工作。(五)指导全市人才招聘、引进服务经办工作。组织开展人才招聘和引进活动,协助编制发布全市人才需求目录。负责牵头抓好人才引进“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落实相关人才引进扶持政策。(六)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代理业务工作,承担市本级劳动人事代理
3、、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流动人才党员管理服务工作。(七)制定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八)指导全市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活动。举办市级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活动,组织开展跨区域劳务协作,参与实施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九)负责全市就业创业服务的技术指导和理论研究。开展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领域国际和台、港、澳交流合作。(十)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参与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草案。承担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算、运行分析、账户管理、监测预警以及基金保值增值等工作。(十一)完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章党的领导第十一条本单位
4、党组织名称是中共聊城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总支部委员会。第十二条中共聊城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总支部委员会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第十三条中共聊城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总支部委员会担负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的职责,健全本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十四条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
5、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党务工作人员。第十五条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第四章举办单位第十六条举办单位的权利为:(一)明确聊城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审核聊城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三)审核聊城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四)审核聊城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五)监督聊城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情况;(六)考核聊城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工作运行情况;(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举办单位
6、的义务为:(一)保障、支持聊城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二)为聊城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发展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三)按照有关权限与程序,参与聊城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的管理活动;(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聊城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按程序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
7、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主要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规定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四)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五)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根据中共聊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
8、会关于印发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处级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聊编(2021)45号)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宣传调研科、财务科、统计信息科、就业创业服务科、毕业生服务科、农村劳动力服务科、创业担保贷款科、高层次人才服务科、人才流动科、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科、劳动人事代理科、培训科、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科、失业保险科、风控稽核科、派驻窗口管理科等17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一)综合科。承担中心党建群团、人事管理、作风建设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应急、值班、安全等综合保障服务工作。承担中心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建设。(二)宣传调研科。承担全市就业创业
9、服务的技术指导和理论研究。承担中心综合调研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指导就业人才政策、工作经验、就业创业先进典型的宣传推介工作,承担市本级新闻宣传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三)财务科。承担中心预决算编制并监督实施。管理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人才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承担中心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承担中心人员工资、津贴、补贴调整及发放工作。承担市本级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四)统计信息科。组织开展就业人才统计制度,指导开展就业人才信息统计分析监测工作,统筹指导全市就业人才信息化建设、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系统应用、就业实名制数据库建设工作。承担智慧就业、智慧人才
10、规划实施。负责全市就业形势研判和就业数据统计工作。(五)就业创业服务科。承担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制定全市就业创业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参与拟定全市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承担公益性岗位开发具体工作,承担创业服务资源收集、汇总、发布工作。指导全市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四型就业社区、创业型城市、创业型街道(乡镇)、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和创业创新综合示范体等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就业创业活动,举办市级创业大赛等工作。(六)毕业生服务科。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指导和服务。承办并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档案接转
11、、青年就业见习等工作。组织高校毕业生校园求职招聘活动,提供就业信息网络服务。(七)农村劳动力服务科。承担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区域有序流动相关工作。承担外来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工作,参与实施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导全市就业精准扶贫工作。(八)创业担保贷款科。指导全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工作。承担市本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创业贷款资格审查、贷款项目调查、贷后管理及统计报告工作。(九)高层次人才服务科。承担高层次人才与项目落地后的相关扶持政策、人才生活待遇兑现工作。承担全市人才引进“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承担会同相关部门落实
12、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事项。(十)人才流动科。指导全市人才流动和人才引进服务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引进工程,开展人才招聘引进活动。办理市本级人事档案转移等人才流动手续。跟踪掌握全市人才需求情况,协助编制发布全市人才需求目录。(十一)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吸引留学人员政策规定,承担全市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工作,承办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留学人员来聊就业服务工作。建立留学人员和专家信息库,为专家队伍建设和发挥专家作用提供服务。(十二)劳动人事代理科。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代理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承办市本级劳动人事代理工作,承担市本级人事档案管理,承担市本级流动人员党员管理和服
13、务等工作。(十三)培训科。制定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市本级就业创业、人才素质提升培训工作。(十四)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科。承担收集、整理、分析、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举办市级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活动,指导全市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以及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活动。承担市本级求职登记、用工登记等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工作。开展跨区域劳务协作工作,承担市本级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十五)失业保险科。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失业职工登记、档案管理、稳岗补贴及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承办市本级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扩面征缴、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审核、标准核定和发放
14、工作。承担失业保险统计报表。组织开展市本级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十六)风控稽核科。承办有关基金资金风险管理、稽核内控工作。(十七)派驻窗口管理科。承担开发区、高新区派驻就业人才服务窗口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开发区、高新区就业人才业务经办工作。指导开发区、高新区辖区内镇街(园区)就业人才服务工作。第六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四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15、配备、管理。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人事管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的原则是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鲁人社发(2017)45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信息公开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