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律师审定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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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受让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股权出让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鉴于:一、股权出让方与(以下简称“)于年一月一日签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设立公司(简称“目标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等。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于年一月一日签发。二、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之现有股东,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股权出让方愿意以下列第2.2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股份转让予股权受让方,股权受让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股份及权益。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
2、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第一章定义1.1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我国台湾地区)(2)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3) “股份”指现有股东在目标公司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4) “转让股份”指股权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的股权;(5) “转让价”指第2.2及2.3所述之转让价;
3、(6) “转让完成日期”的定义见第5.1条款;(7) “现有股东”指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的有效合同与章程;中载明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即出让股东和本协议股权出让方;(8)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1.2 章、条、款、项及附件分别指此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1. 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第二章股权转让2.1甲方双方同意由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现金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四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转让股份。2. 2股权受让方收购股权出让方“转让股份”的转让价为:人民币一万元。2 .3转让
4、价指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转让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百分之(%)所代表之利益。转让价不包括下列数额:(a)本协议附件2中未予列明的任何目标公司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简称“未披露债务”),和(b)目标公司现有资产与附件1所列清单相比,所存在的短少、毁损、降低或丧失使用价值(统称“财产价值贬损3 .4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百分之(%)承担偿还责任。2. 5本协议附件2所列明的债务由股权受让方承担。2. 6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股权出让方应
5、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使股权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第三章付款3. 1股权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出让方支付部分转让价,计人民币万元,并在本协议第4.1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于所限期限内得到满足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余额支付给股权出让方(可按照第3.2条调整)。4. 2股权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3.1条支付给股权出让方的转让价款项应存入由股权出让方提供、并经股权受让方同意的股权出让方之独立银行账户中,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具体监管措施为:股权受让方和股权出让
6、方在本协议第3.1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各指定一位授权代表,共同作为联合授权签字人(上述两名联合授权签字人合称“联合授权签字人”),并将本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姓名、职务等书面通知对方。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后和本协议第3.1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联合授权签字人应在共同到上述独立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以确保本条所述监管措施得以实施。该账户之任何款额均须由联合授予权签字人共同签署方可动用。如果一方因故需撤换本方授权代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在撤换当日共同到开户银行输预留印鉴变更等手续。未经股权受让方书面同意,股权出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换该股权受让方授权代表。5. 3在股权受让方
7、向股权出让方支付转让价余额前,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股权受让方有权将该等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数额的百分之一(%)从股权受让方应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的转让价余额中扣除。在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转让价余额后,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数额的百分之(63%)的比例将股权受让方已经支付的转让价返还给股权受让方。6. 4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第四章股权转让之先决条件4.1只有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内下述先决条件全部完成之后,股权受让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第三章的相关约
8、定履行全部转让价支付义务。(1)股权出让方已全部完成了将转让股份出让给股权受让方之全部法律手续;(2)股权出让方已提供股权出让方董事会(或股东会,视股权出让方公司章程对相关权限的规定确定)同意此项股权转让的决议;(3)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已按照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之程序发出书面声明,对本协议所述之转让股份放弃优先购买权。(4)股权出让方已经按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履行了转让国有股份价值评估手续,以及向中国财政部或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股份转让申请,并且已经取得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5)股权出让方已履行了转让国有股份所需的其他所有必要程序,并取得了所有必要的许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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