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集体户户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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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集体户户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户口的规范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服务,根据户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院教职工及其子女、各级各类学生中属我院集体户口的,其户口均按本办法实施管理。第二章入户条件及管理权限第三条入户条件。凡考取我院的学生,根据自愿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学院集体户;新进校工作在本市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教职工及集体户教职工子女可迁入或落户学院集体户。入户前须签订*学院集体户口迁入承诺书。第四条管理权限。学院集体户口由后勤保卫处统一代管,后勤管理处根据公安机关要求,按期对集体户口进行核查、清理。第三章户口迁入第五条新生户口
2、迁入。新生选择将户口迁来学院的,须在入学后一个月内持户口迁移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项以户口迁移证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后勤保卫处,后勤保卫处根据学院招生就业处提供的录取名单,核对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无误后统一于当年11月15日前办理申报入户手续。新生户口迁移证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学校、超过办理时限的,由学生本人持户口迁移证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当年新生户口当年报入,隔年不予受理。第六条教职工户口迁入。公开招聘、调入且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在编教职工、积分入户在校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且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院编教职工,持以下材料自行到石井街派出所办理入
3、户手续(因要求本人指纹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及复印件或人事调动原件及复印件、*市区入户卡、准予迁入证明、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已婚的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单位同意迁入证明、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及相片一张。办理好后,及时将常住人口登记卡交后勤保卫处统一管理。第七条新生儿入户。集体户教职工子女可申报学院集体户。申报人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小孩父母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卡)、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等材料原件、复印件(持*市以外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到区妇幼保健医院办理出生保健情况登记并加盖公章),交后勤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第八条子女投
4、靠。16周岁及以下(如属中学在读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需提供在读学校证明)可申请来市随父母入户。申请人填写入户申请表,提供申请入户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交属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批。被批准入户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到后勤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第九条夫妻投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夫妻双方达到晚婚年龄;(2)配偶具有研究生学历、
5、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夫妻双方均属晚婚且结婚年限满2年的。所需证明材料:需要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鉴定证明。办理程序: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交属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申批手续。被批准入户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本市配偶的户口簿交后勤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第十条复转军人入户(含退伍学生恢复户口)。持退伍证、复转军人安置部门入户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6、、入伍时的销户证明,转业干部还需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及相片一张,自行到石井街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因要求本人指纹录入);办理好后,及时将常住人口登记卡交后勤保卫处统一管理。第四章户口迁出第十一条每年6月10日前,后勤保卫处根据招生就业处下发的毕业生名单,在毕业典礼前两天将其户口迁出,在毕业典礼后将户口迁移证发放到毕业生本人,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领取报到证。第十二条凡要求将户口迁移异地的,学生本人必须持异地入户指标卡或异地准予迁入证明到后勤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后勤保卫处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第十三条与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订暂缓就业协议的学生,须向招生就业处递交*学院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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