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城镇供水用水管理规定(意见征求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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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门县城镇供水用水管理规定(意见征求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促进城镇供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6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龙门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生产、供水经营管理的城镇供水企业以及城镇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镇供水,是指城镇供水企业(包括县、乡镇及街道各种性质的自来水公司或水厂等)以城镇供水设施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
2、水的行为。本规定所称城镇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需要直接使用城镇供水的行为。本规定所称城镇供水设施,是指用于生产、输送、供应、计量城镇供水和保障城镇供水正常运行的各种建(构)筑物、设备和设施。第四条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镇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镇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住建、国土资源、消防、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
3、护区,并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标志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制定相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禁止一切污染源产生。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对居民和单位进行节水意识和水源保护意识教育;鼓励居民和单位采取节水措施,实行计划和节约用水;鼓励研发和采用供水与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将城镇供水事业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和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制定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城镇供水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城镇发展和区域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实施。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有利于城镇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镇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
4、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城镇供水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必须在考虑城镇用水自然增长和城镇发展规划的基础上适度超前。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水源、水质、水量、水压及区域调配水资源等因素,并与城乡规划建设、经济发展及人口增长速度保持相应的比例。建设资金来源可采用国家投资、财政拨给、城镇供水企业自筹、社会资金投资或用水单位共同出资统建等办法。与城镇供水主管道相衔接的各开发区、工业园区、住宅小区等区内的供水管道建设应纳入城镇管线统一规划管理,由开发建设主体负责投资建设。第十条城镇供水管道建设应保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用水户申请铺设城镇供水专用管道时,城镇供水企业可结合区域用水发展
5、情况,统筹考虑,先一次性按供水规划管径完善供水管道,以后逐步向其他受益用户收回管道建设费用。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供水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镇供水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城镇市政建设计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镇供水、卫生计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城镇供水企业对城镇供水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经营。第十二条承担新建、扩建、改建城镇供水设施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城镇供水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给水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三章供水与用水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需用水或增加用水的,应当服从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
6、括城镇供水设施建设投资。用水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备齐相关资料到城镇供水企业申请报装。第十四条城镇供水企业必须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城镇供水企业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应当是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城镇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第十五条城镇供水企业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检测标准及管理规定,加强供水生产管理,确保城镇供水安全。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水企业的水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供水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供水行政主
7、管部门应当责令城镇供水企业限期改正。第十六条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经费开展城镇供水水质督查工作。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测和卫生监督,防止二次污染,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第十七条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管辖城镇供水企业的供水设施和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镇供水设施,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城镇供水企业每年应当书面向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第十八条城镇供水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管网服务压力。对超出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筑物或用水压力有特殊要求的用户,须自行配设完善的二次供水设施或储水设施,其建设费用由用户
8、承担。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自备储水设施。第十九条城镇供水企业在正常情况下应保证24小时连续供水。因城镇供水设施检修或其它建设工程施工等需计划性停水的,城镇供水企业应在停水前24小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因突发性事件造成停水的,城镇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供水,并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同时报告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停水事件达到应急响应条件的,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第二十条用户申请报装用水(包括供水管道和水表的新装、扩装、改装、更换)直接向城镇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供水工程施工合同和供水用水合同。供水工程施工涉及城镇道路、园林绿化、各种管线等设施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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