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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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或核发电子证书,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申报单位应将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牌)在建筑或小区公共空间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摆放。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本省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与工业建
2、筑。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二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并授予标识,指导监督各市、州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西宁市、海东市和各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初审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经费给予保障。第七条新建民用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采用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一星、二星级标识认定采用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63TllI0)。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
3、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o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绿色建筑专家库。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级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政策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审专家应当从省级绿色建筑专家库中抽选专家(7名以上单数)组成专家组;认定专家不得与申报单位、项目有利害关系并签订承诺书(附件1)。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程序第九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
4、平、公正。第十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流程包含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第十一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单位可以随时申报绿色建筑标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分批集中组织专家开展审查。第十二条除涉密项目外,绿色建筑原则上应当通过国家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和认定。未通过系统认定的项目应当及时将认定信息补录。第十三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或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三)自评估
5、满足国家或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相应等级要求。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附件2);(二)自评估报告;(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立项批复、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竣工验收报告(含绿色建筑内容)、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文件;(四)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五)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六)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等。申报项目为商品房的应提交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保修期限等内容的商品房的质量保证书。第十五条
6、三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推荐至住房城乡建设部;二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推荐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初审推荐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明确。第十六条初审推荐环节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二)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三)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四)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和成果归属争议;(五)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六)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其他政策规定。第十七条实施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形式审查期
7、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形式审查通过后,应当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原则上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二星级绿色建筑专家审查。第十九条专家审查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二十条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按照“谁认定,谁处理”原则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分别对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二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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