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机构编制编办员会办公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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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邢台市机构编制编办员会办公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市编办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指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登记局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政行为。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登记局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编办政策法规科
2、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第六条登记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编办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办审核手续。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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