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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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贺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五届第14号)贺州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于2023年6月29日经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8日贺州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2023年6月29日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门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豆类、薯类、甘蔗等农作物在采收后的剩余物。本条例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第三条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源头防控、因地制宜、疏堵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乡镇人民
3、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和秸秆燃料化利用相关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相关工作,对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科技、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工业信息、交通运输、应急、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发现露天
4、焚烧秸秆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鼓励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七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应当妥善处理秸秆。禁止在河道、湖泊、沟渠等水体内弃置秸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秸秆临时堆放点。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宣传教育,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公益宣传。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露天焚烧秸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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