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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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设施设备系统功能和运营管理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新建地铁和轻轨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适用本规范,改扩建项目和甩项工程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制式参照执行。第二章前提条件第三条试运行前应完成系统联调。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其中按照开通运营时列车运行图连续组织行车20日以上且关键指标(计算方法见附则)符合以下规定:(一)列车运行图兑现率不低于99%;(二)列车正点率不低于98.5%;(三)列车服务可靠度不低于5万列公里/次;(
2、四)列车退出正线运行故障率不高于0.4次/万列公里;(五)车辆系统故障率不高于5次/万列公里;(六)信号系统故障率不高于1次/万列公里;(七)供电系统故障率不高于0.2次/万列公里;(八)站台门故障率不高于1次/万次。贯通运营的延伸线工程项目应按全线运行图开展试运行,其中除供电系统故障率、站台门故障率按延伸区段统计外,其余关键指标应按全线统计。第四条具有试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试运行组织基本情况、试运行期间主要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相关数据记录、设施设备运行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试运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第五条具有符合规定的以下批复和许可文件:(一)工程项目建设规划批复;(二)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
3、计批复;(三)重大设计变更批复;(四)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或多规合一许可文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文件有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具有符合规定的以下文件:(一)建工程及其装饰装修、设备系统及其安装工程等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二)车站、区间、风井、车辆基地、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消防验收意见;(三)起重设备、电(扶)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验收意见;(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编制的人防验收报告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五)卫生评价报告和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六)建设单位编制的环保验收报告;(七)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防洪涝专项论证报告,内容包括沿线水文调查与分
4、析计算,项目邻近江河湖海的洪/潮水位,现状及规划期车站、车辆基地和敞开段等位置涝水位情况,相关防护措施建议等;(八)档案验收文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文件有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第七条按照规定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质量的问题应整改完成;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不应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水平,并有明确范围和计划完成时间,以及同意甩项的意见。第八条按照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保护区,具有建设单位根据土建工程验收资料勘界后制定的保护区平面图,并在具备设置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警示标志。具备对运营服务专篇所提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材料。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
5、运营单位)满足规定的条件,具备安全运营、养护维修和应急处置能力。第三章系统功能核验第一节土建工程线路和轨道第十条投入使用的正线、配线和车场线应满足列车运行和应急救援需要。第十一条其他设施上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时,上跨设施交叉范围两侧内应设置防护网或其他安全防护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其他设施共建于同一平面且相邻可能影响运营时,应在线路两侧设置封闭隔离、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第十二条正线、配线和车场线尚未使用的道岔、预留延伸线终端等预留工程应分别采取道岔定向锁闭、设置车挡等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三条具有道岔、钢轨的焊点或栓接部位的探伤检测合格报告;对于无缝线路地段,还应具有锁定轨温、单元轨节长度
6、和观测桩位置等技术资料。第十四条道岔转辙机及其杆件基坑处无积水;寒冷地区的道岔转辙区域采取防雪防冻措施;各专业过轨管线使用道床预留过轨孔洞,因特殊原因需直接过轨时应采取绝缘措施。第十五条线路基标,百米标、坡度标、曲线要素标等线路标志,限速标、停车标、警冲标等信号标志应配置齐全、安装牢固。车站建筑第十六条车站每个站厅公共区至少有2个独立、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具备使用条件;地下一层侧式站台车站的每侧站台应有不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具备使用条件;共用站厅公共区的换乘车站,站厅公共区具备使用条件的出入口每条线至少有2个。第十七条车站投入使用的出入口应分别与市政道路连通,当出入口朝向城市主干道时,应具有客
7、流集散场地;当出入口台阶或坡道末端与临近的道路车行道距离小于3m时,应采取护栏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影响车站客流集散的站外广场应与车站同步具备使用条件。第十八条车站楼梯、公共厕所和无障碍设施应具备使用条件;车站出入口至站厅、站厅至站台应至少各有一台电梯和一组上、下行自动扶梯具备使用条件。第十九条车站公共区和出入口通道不应有妨碍乘客安全疏散的非运营设施设备,安检设施不应占用乘客紧急疏散通道。第二十条车站公共区有关设施设备结构、过道处、楼梯口、楼梯装饰玻璃边角、扶手转角及其连接部位、防护栏杆、不锈钢管焊缝处等不应有可能造成乘客伤害的尖角或突出物;车站地面嵌入式疏散指示应与地面平齐;车站公共区地板应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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