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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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三小”是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依法获得生产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经
2、营者。(二)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少、设施简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三)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第三条在湖北省境内,“三小”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履行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应当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保持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不得生产加工未经许可和明令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二)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
3、坊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三)应当具有与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四)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和时间等内容;(五)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六)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七)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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