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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司暗保理业务操作细则1 .目的为规范公司暗保理业务,加强暗保理业务操作风险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健康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操作指引、商业保理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司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操作细则,指导我司业务、风险管理等部门具体业务操作。2 .适用范围本细则规范的业务范围为:暗保理业务,包括快速保理业务及其他国内暗保理业务。3 .定义3.1 暗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的保理业务。我司的暗保理业务又分为快速保理业务及其他国内暗保理业务。3.2 快速保理业务:我司提供保理服务的同时,要求客户
2、以变现能力较强的资产提供担保的保理业务。3.3 其他国内暗保理业务:我司暗保理业务中除快速保理业务外的其他业务。3.4 债权人:是指基础交易合同之卖方、服务提供方、或其他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债权方,也即为保理业务申请人。3.5 债务人:是指基础交易合同之买方、接受服务方、或其他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付款义务方。3.6 尽职调查:是指我公司为确保交易安全、降低业务风险,指派公司调查人员按专业的执业标准和职业操守,对标的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及其相互间的交易活动等进彳亍全面、细致调查,必要时出具调查分析报告的过程。4 .准入条件4.1 债权人准入条件4.1.1 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相关经
3、营资质,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4.1.2 与债务人合作关系良好,未被纳入债务人合作黑名单。4.1.3 无影响保理回款的不良公开信息。4.2 应收账款准入条件4.2.1 应收账款基于合法真实的基础交易产生。422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可以转让且应当全部转让。4.2.3 无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424应收账款债权无权利瑕疵,无权属不清,无负担担保,保理申请人须对应收账款债权享有完整、独立、自由的处分权限。4.2.5 应收账款有明确的或可推断出的到期日。5 .尽职调查的内容5.2 债权人的基本情况5.1.1 了解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基本情况。5.1
4、.2 了解公司股东结构,以此识别实际控制人。5.1.3 查询债权人及实际控制人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查查、中登网,检查债权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大额被执行信息、是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不良信息,检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是否已转让。必要时还需了解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是否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重大争议的情况。5.2 债权人的经营模式及经营状况5.2.1 了解公司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特点、生产规模、生产流程、生产周期、存货库存情况;公司主要原料及主要供应商,采购款的支付方式、账期;公司的营销模式、主要客户,产品运输方式、货款收取方式、货款账期。5.2.2 收集债权人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对资产、
5、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利润、现金流进行分析,判断企业偿债能力和偿债风险,对债权人财务状况做出总体评价。5.2.3 收集债权人及相关企业征信报告,了解银行借贷情况、资产抵押情况,分析债权人资金筹集能力。53债权人的内部架构、企业管理情况1.1.1 收集实际控制人简历及相关资料,了解其持股比例及股权质押情况。1.1.2 了解高管团队及持股情况,主要高管简历,近一年来高管人员变动情况。1.1.3 取得公司组织架构图,判断组织架构是否健全、清晰。1.1.4 了解公司的主要内部控制制度,判断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性、财务信息的可靠性等。5.4 债权人所处行业及技术发展情况5.4.1 公司所属行业宏观政策,分析行业
6、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预测行业未来发展。5.4.2 了解公司所属行业概况及竞争情况。了解公司的行业地位、市场份额、技术支持情况,竞争的优劣势,与龙头企业的对比。5.5 债权人拟转让的应收账款5.5.1 检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基础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是否真实、匹配,必要时核查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或基于我司对债务人内部控制制度了解的基础上从债务人内部管理系统、财务系统中获取的相关证据核实应收账款,但应由我司业务人员直接从债务人处取得,不得通过债权人取得。5.5.2 检查交易合同与拟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匹配;关注结算模式,分析应收账款的合理性;关注合同中是否存在应收账款转让的限制性条款
7、。553关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历史交易情况、质量扣款赔偿情况、历史付款情况,是否存在债权抵销、转移、合并等事项,交易品种、交易规模等是否变化,关注变化原因,分析应收账款的主要风险点。6.担保物及保证6.1 商业汇票6.1.1 快速保理业务中所指变现能力较强的资产主要指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银行承兑和财务公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1.1.1 为担保物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或汇票上的某一债务人需通过我司的核心企业授信,且该授信为有效授信。6.1.3 商业汇票需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票据不属于公安、检察、法院部门禁止流通的范围。6.1.4 商业汇票的查验
8、:6.1.4.1 我司不接受纸质汇票作为担保物。6.1.4.2 对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人员应检查票据的出票账号的真伪,查询该账号是否包含在我司综合财务部门公布的已托收商票出票账号明细中,如未包含,应与出票人财务部门进行沟通,确认该账户的真伪。对于已确认过真伪的账号,后续业务中可以不再确认。6.2股权6.2.1 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出质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是否有对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6.2.2 股权质押给我司时,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63动产6.3.
9、1 质押动产应是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6.3.2 动产质押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移交于我司或我司指定的监管单位。6.3.3 我司应妥善保管质物。在公司缺乏相关保管场地、专业保管人员等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但曲寸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和额度管控。6.3.4 业务人员应对质物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风控人员应督促业务人员对质押给我司的动产进行价值跟踪管理。我司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的质物,应每天跟踪质物价值。在质物价值低于警戒线时,要及时进行处理,保证保理融资款的收回。6.3.5 业务人员应对质物建立处理渠道,方便及时处理质物。6.4保证641应审核保证人主体资格。国家机关
10、、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担保主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需在法人书面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6.4.2 关注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关注保证人是否具有未付的重大判决、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4.3 保证应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约定保证期间。6.4.4 我司接受的保证方式原则上为连带责任担保。6.4.5 保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提供保证的,需取得保证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影印件并与原件核对一致;法人提供保证的,需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保证人还需提供权力机构会议决议。7 .项目结论7.1 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调查和分析,业务人员应当就债权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标的应收账
11、款真实性、风险缓释措施的充分性、保理项目的风险性等方面做出总结。7.2 尽职调查人员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公司受让标的应收账款提供融资可行性进行论证,进而提出保理项目授信方案。授信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授信种类及额度、债务人、还款方式、控制和担保措施、保后检查等。快速保理业务由于实行准入管理,可不需项目结论。8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我司受让应收账款时并不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债权人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债务人收款。我司在债权人未按期归还保理融资期时可将应收账款已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也可采取其他有效措施。9 .保后管理按公司保理融资业务保后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10 .监督与考核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暗保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未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的,有权督促各部门限期改正,并作为处罚及绩效考核的依据。存在过错或重大失误,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不利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启动核查、问责程序。11 .附则11.1 本细则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11.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