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依地方性法规设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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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依地方性法规设定)序号行业领域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第一责任层级1道通轨交对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时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或未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的处罚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因公共利益需要对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进行使用的,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并应当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时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或者未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的,由住房和城
2、乡建设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2道通轨交对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处罚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信息服务:(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列车运营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列车运行状况提示、票价信息;(二)提供列车到达时间、间隔时间、安全提示、无障碍通行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等信息;(三)提供问询、查询、失物招领服务;(四)及时发布运营计划调整等信息。运营单位应当推进数
3、字化运用,为乘客提供信息查询、移动支付、网络充值、投诉处理等服务。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未按照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3轨道2通对运营单位未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的处罚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提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
4、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建立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序号行业领域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第一责任层级投诉处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的。4道通如交对运营单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运营单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其中封站、暂停运营措施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5、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5道通对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的处罚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拦截列车或者阻断列车运行;(二)强行上下车;(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四)妨碍或者破坏车门、站台门;(五)擅自进入控制室、车辆驾驶室、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等禁入区域;(六)攀爬、翻越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列车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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