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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公司党委会(党支部)议事规则两篇(一)国有企业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保证公司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党委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事项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第三条公司党委会按照下列原则议事:(一)依法合规原则。党委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相
2、关议案行使审议或决策权利;其中:属于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权限的事项,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当在党委会审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履行相应的审议或决策程序。(二)科学决策原则。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各项议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事先经过充分调研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提高决策效率。(三)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书记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公司党
3、委会决策决定和讨论研究的事项:(一)“三重一大”事项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上级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2 .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3 .研究决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4 .研究决定公司管理干部(指公司本部的副主管、主管、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事项,公司人才队伍建
4、设及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5 .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6 .研究决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股的各级子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理层人员的原则、程序、方式等。7 .研究决定公司薪酬和奖金分配的原则、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总体方案。8 .研究决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重大违纪案件、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9 .研究决定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等党内重要规章制度。11 .对公司章程修订草案、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改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的重要规章制度
5、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12 .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13 .讨论研究公司内部管理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流程、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等重大原则问题。14 .讨论研究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指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15 .讨论研究公司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16 .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17 .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二)其他事
6、项1 .推荐与更换以公司名义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推荐与更换其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该子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该子公司党组织决定,报公司备案)。2 .确定或上报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推荐的获省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确定以公司党委名义表彰的名单。3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研究责任追究事项;决定违纪党员的处分问题。4 .研究决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规划。
7、5 .研究决定公司及分(子)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6 .其他应当由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一般事项。第三章决策方式第五条党委会审议或决策时,原则上应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党委会成员一致同意的事项,可以传(会)签方式代替会议审议或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党委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第六条下列事项在董事会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三)依法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四)审
8、议决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组、上市以及资产置换、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国有产权变动(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减资等)及放弃优先受让权且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但可能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等事项。(五)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六)制订公司重要改革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A
9、)对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九)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十)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的事项。进入董事会尤其是任董事长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第七条下列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金融资产
10、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二)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规章。(三)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入经理层尤其是任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第八条党委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事项
11、,原则上实行无记名票决制。第四章会议的决策程序第一节会前的议题组织第九条党委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应当分别向党委会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征求需会议审议或决策的议题。第十条党委会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接到会议议题征求通知后2日内,应当向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提交议题动议。提交议题的职能部门应按照党委会的审议或决策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第十一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汇总相关议题后,报请党委书记审阅。第十二条议题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前,参与审议或决策人员之间、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审议或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
12、等有关材料应经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提前送达,保证党委委员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议案不予上会:(一)不属于党委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事项;(二)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而未提交审议或审议不通过的;(三)应当提交法律审核意见或双重法律审核意见而未提交或法律审核意见为否决性意见的;(四)送交材料应当附有的其他相关材料不全、未达到上会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五)议案无实施机构提出的明确主导意见的;(六)党委书记认为不宜上会的情形。第二节召开会议的通知第十四条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后,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做好以下会议准备工作:(一)通知相关部门准
13、备会议资料,在会议召开X日前,将会议资料送交党委工作部门。其中:L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具体项目投资方案的,应当附尽职调研报告、经认定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论证、咨询或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拟合作方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2 .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大额资金运作的,应当由有关实施机构对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规避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形成实施方案,并由财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3 .会议议题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应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纪要。4 .会议议题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或论证意见。
14、5 .会议议题涉及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的,应当提供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需要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的,还应当提供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二)党委会会议召开前X日(特殊情况除外),书面通知各位委员、其他列席会议人员,说明会议的议题、开会时间、开会地点,并附相关议案与相关资料,以方便参会人员认真准备讨论意见。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当直接通知(送达)到党委委员本人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S)安排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议题时,原则上按照先决策事项、再审议事项的顺序安排会议议题。第三节会议的召开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书记应召集党委会会议:(一)党委书
15、记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联名提议时;(三)董事会提议时;(四)监事会提议时;(五)总经理提议时。第十六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会会议至少有过半数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举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召开。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公司分管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党委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但无表决权。第四节会议的表决规则第十七条出席党委会会议的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党委书记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党委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应当明确“赞成”或“反对”。反对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理由。第十八条党委书记根据表决结果总结出结论性意见:(一)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其他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无异议同意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二)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原则同意但要求继续完善相关事项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原则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但应当要求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应当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