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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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探索行政管理新路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服务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苏省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管理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报告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报告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出具的公
2、共信用信息报告和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等行政管理,财政资金安排、政策性贷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分配,以及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公共管理活动。人民团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对信用主体实施信用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第五条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信用主体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3、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六条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理,形成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按信用主体的不同,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分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第七条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注册基础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以及信用状况提升建议等。第八条信用主体依法可以查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或者授权他人查询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第九条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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