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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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固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已由固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16日固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22年8月31日固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容貌第三章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第四章其他市容容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
2、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管理,创建整洁、卫生、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市容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包括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停车场地、商铺和经营场所、广告设施、施工场地、公园绿地广场容貌管理等。第三条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城市市容建设管理经费的投入。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专项规划并公布实施。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
3、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日常工作。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通信、卫生健康、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第七条城市市容维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等维修和管护工作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维修和管护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园林绿化由管理单位负责;(三)广告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设置单位负责;(四)临街商铺与经营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负责;(五)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六)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民小区,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
4、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前款规定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城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公共设施,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设施的,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建筑物容貌第九条建(构)筑物的外立面结构损坏、颜色脱落、墙面剥离或者门窗玻璃破损的,应当及时处理。第十条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雨)篷、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保证安全、保持整洁。第十一条依附城市临街建筑物设置各类管线、油烟管道,一般应当避开建筑物正面或者主干道一侧,并保持其外观整洁、安全。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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