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2003年度目标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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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川省落实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具体是指属于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主要功能是实现经济社会目标,在新建和改扩建中同时需要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兼顾特定国防需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项目贯彻国防要求,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筹衔接、同步建设,军民兼容、平
2、战结合,需求明确、经济有效的原则,实现一份投入多重产出。第四条项目和需求的对接管理,统一汇总到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军区办公室归口对接并研究确定。难以确定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军委战略规划办组织协调。第五条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相关建设内容,优先采用民用标准和技术规范。民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不能满足国防要求的,按国家军用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没有国家军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明确相关要求,制定相应标准规范。第六条项目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基本程序,严格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决策和管理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编
3、码和规范审批。非涉密项目要实现一口受理、网上办理、流程监控、限时办结,并进行信息公开。涉密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受理、流转、归档等管理制度,落实内部监管机制。第七条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所增加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补助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按事权划分,落实资金保障。第八条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原则上随原项目一并审批、核准,审核时间不得影响项目整体审批、核准进度,不得超过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上限。第二章职责和任务分工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军区办公室,负责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协调衔接、信息汇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第十条省军区办公
4、室会同西部战区、军兵种驻川部队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军事需求汇总提报、综合平衡和信息报送;负责并联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第十一条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对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区)相关项目归口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汇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军区办公室对接,省军区会同西部战区和军兵种有关部门研究确认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内容。第十二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以及信息报送,并书面征求同级军事机关意见。第十三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行业管理及信息报送,牵头做好事中事后监
5、管。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附后。第十四条项目单位负责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相关文件编制、组织实施、信息报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项目清单和前期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过程中,涉及目录的相关项目,应当书面征求同级军事机关意见,提出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建议清单。规划编制过程中汇总未形成项目建议清单的,应当在规划编制完成后提出项目建议清单。未列入规划内的项目,需贯彻国防要求的,按本细则第三条衔接后提出项目建议清单。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军区办公室汇总、平衡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县级所提项目建议清单后,按照确需、可能、效益最大化原则要求,加强军地联合审查,形成我省项目建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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