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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脱贫攻坚期间,我县创新设立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发展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顺应新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定将原“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更名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进一步发挥其在脱贫户、边缘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过程中的引导作用。第二条发展基金为脱贫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脱贫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两委”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力、)的指导下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发展基金使用管
2、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可持续。第四条将原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账户更名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账户,用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发展基金使用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统一实行“村财乡管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加强指导、深度参与,通过“村财乡管”审核把关、强化监督。第二章发展基金使用第五条发展基金用于满足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包括原非贫困村合并过来的)借款需求且基金有余额的情况下,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第六条优先保障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借款。(一)借款对象:有借款需求的脱
3、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已经通过扶贫小额信贷(产业扶持贷款)解决。不能借用发展基金。(二)支持方式:为有借款需求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发展产业提供无息借款。(三)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四)借款额度:原则上每户不高于1万元。具体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基金规模、产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五)借款程序。1.农户申请:有借款需求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申请,填写脱贫村农户借款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申请表(附件1)。2,村级审核:脱贫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申请人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
4、合借款要求的,应告知借款户并说明原因。3 .张榜公示: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开公示审核结果。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4 .签订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借款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借款合同(附件2),借款合同要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借款归还、违约责任等内容。5 .“打卡”到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借款合同,通过“一卡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借款户。6 .申领时限:从申请到领取资金的时间不超过20天。(六)借款回收:借款户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借款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自然灾害、瘟疫、重大市场风险和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致使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核查核
5、实情况,做好工作记录,经借款户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审定、驻村(社区)第一书记与驻村(社区)工作队人员签字确认、公开公示无异议后,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核实后报县农业农村、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若借款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自然灾害、瘟疫、重大市场风险和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在延长还款日到达后,仍无法还款的,经借款户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审定、驻村(社区)第一书记与驻村(社区)工作队人员签字确认、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予以核销;若借款农户全家死亡,由集体经济组织核查核实后,通过驻村(社区)第一书记与驻村(社区)工作
6、队人员签字确认、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予以核销。借款应证据充分,评议和公示无异议,手续完备,严格把握,不得随意核销,借款核销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县农业农村、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第七条驻村(社区)第一书记、乡镇(街道办)驻村(社区)干部、驻村(社区)工作队和村(社区)两委要具体指导、深度参与农户借款使用管理,负责监督使用,采取有效办法确保专款专用、精准投向、发挥绩效。第八条对不按要求使用借款的农户,停止其使用资格,依法依规及时收回其借款。第九条鼓励发展集体经济。脱贫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发展基金首先保障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借款、有余
7、额的前提下,可利用基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通过盘活村集体资产、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服务业,股权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等方式,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发展基金,应坚持民主决策、公开公示的原则,按照程序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制定发展基金使用方案,并明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风险控制、退出回收和收益分配等。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需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通过后,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第十条发展基金只能用于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或脱贫村集体经济组
8、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业态。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直接补助给农户;(二)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借给农户;(三)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四)直接借款给家庭农场、农民专合社、农业企业等与乡村振兴无直接关联的项目;(五)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六)发放村干部补贴、弥补村级公用经费等;(七)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第十一条脱贫村之前利用产业扶持基金形成的资产要明确所有权属,坚持集体所有,坚持不改变村集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三底线”,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村集体经济取得的收益,列入村集体经济收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分配结果要报
9、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县农业农村、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发展村集体经济投资失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放弃债权的追偿权,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继续追索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损失,要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公开公示后,采取村集体经济收入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弥补亏损等形式化解。化解方案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县农业农村、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第十二条脱贫村要结合实际,根据县级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本村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备案。第三章基金监管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是发展基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一)县农业农村局是发展基金的主管部门,牵头
10、负责基金的制度设计、管理办法制定、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二)县财政局负责发展基金的建立、筹集、拨付和监管。(三)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分析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技术服务;会同审计、监察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监察。(四)乡镇(街道办)和村委会(社区)、驻村(社区)工作组、驻村(社区)第一书记和帮扶干部要深度参与产业基金使用管理,加强指导督促。充分发挥群众力量,积极引导农户参与产业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使用发展基金,专账核算、专款专
11、用,严禁挤占挪用。第十五条发展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乡村振兴工作考核重点内容,考核结果纳入对乡镇(街道办)、县级相关部门、驻村(社区)帮扶单位考核指标体系,强化结果运用,体现激励约束。第十六条乡镇(街道办)、县级相关部门、驻村(社区)帮扶单位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发展基金的管理、发放、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政策影响力。第十七条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各乡镇在每月底前按时向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报送本月发展基金统计报表。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应及时向省、市部门报送。乡镇(街道办)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前,按时向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应及时向省、市部门报送。第十八条对在基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8日起执行,于2023年3月30日修订,试行期2年。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